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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哪些新的规定?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在1993年和2001年曾经两次修改。此次《商标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很多人认为,驰名商标几乎等同于“质量保证”,但立法本意并非如此。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对商标的肯定,仅仅是被侵权企业的一张盾牌。驰名商标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是医治傍名牌现象的重要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在实际中,有的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金字招牌、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

    新《商标法》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个案处理、被动认定”原则。具体来说,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只能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此外,新《商标法》还规定将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防止一些驰名商标专用权人误导消费者,新《商标法》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新《商标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召开贯彻落实新《商标法》电视电话会,强调要依法加强监管执行,规范和引导企业正确使用驰名商标,及时提醒和纠正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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