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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上海自贸区三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暂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一)外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以及经营期限,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延长合营期限,解散的,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义务,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延长合作期限,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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