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基本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启动了新世纪全面改革的进程。《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农村改革领域,面对国民经济中最弱质的农业和农民,如何正确处理联结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什么样的主体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而供销合作社的特点决定了在这次新的改革大潮中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具体说来,供销合作社参公管理的体制决定了它具有某种政府机构的职能,而其下属的大量企业和基层社的业务内容又是完全市场化的,供销合作社完全能够把市场和政府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可见,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新中国成立之初,随着农业中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政府开始引导农民发展三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和生产合作,以生产合作为核心。前两大合作都是由农民入股形成的,是农民自己的组织。生产合作由最初的生产互助发展到土地入股和土地集体化,合作形式由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发展到人民公社。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取消了人民公社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了上百万家农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逐渐商业化,其目标是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服务已经由20世纪50年代成立之初的为社员服务变成了为客户服务,信用合作已不存在。在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如何由传统的供销合作转向新时期的供销合作,如何适应变化了的生产合作的需要,重建新时期的“三位一体”合作模式,是必须解决的大问题,也是整个农村改革需要解决的大问题。
改革的动力
市场化改革是“三农”领域改革和发展的大趋势和大背景,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农业毕竟不同于一般国民经济产业,农业的技术进步水平较低,一般的顺序是先有工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后有农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在某种意义上讲,农业技术进步是工业技术进步的溢出效应。其次,农业的资本装备程度低,单位土地面积上能够容纳的资本装备是有限的。第三,农业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动植物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还必须依靠自然界的恩赐。目前的“十连增”实际上是个特例。第四,由于受到消费的制约,农产品的供给弹性较小,无论是总量还是结构上的供求失衡都会给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损失,因此,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较大。这些特点说明,把农业完全推向市场是不可行的,那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必须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
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过程看,高补贴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但由于补贴的不可逆性,高补贴也造成了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市场竞争力低下,如日本农业就已经陷入了高补贴陷阱而无法自拔。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取消了农业税,逐步增加了农业补贴,形成了以四大补贴为核心的农业补贴体系。从目前情况看,补贴的效率不高,补贴过于分散。而且,由于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低、国力有限,继续增加补贴难度很大。丹麦等国家和我国台湾省通过高度组织化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做法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启示。从国情看,我们必须逐步提高农业组织化水平,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和农民适应市场的能力,进而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改革的路径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市场化的大背景和大趋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要求应该是逐步提高全系统市场化水平、增强全系统为农服务能力。供销合作社是为农业、农民服务而产生的,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只能是继续为农服务、为农服好务。否则,供销合作社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县级供销合作社及以下基层社,逐步提高其经济活力,提高其为农服务能力。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依托基层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托基层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取得了不少值得推广的经验,但也有不成功的教训。最近笔者在山东滨州等地调研,一些地方动员基层社领办专业合作社,基层社主任投入了大量资金后,合作社经营不善亏损的情况也不少见,严重挫伤了基层社主任的积极性。应该明确,合作社是企业性质的组织,客观上存在着亏损、破产和倒闭的可能性,因此,动员(甚至作为指标)基层社主任投入资金要慎之又慎。成功的做法是找准地方主导产业,在农民有需求的前提下,帮助农民组建合作社。河北省灵寿县的各基层供销合作社依托主导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又依托合作社发展基层社的经验值得推广。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尤其是一些地区产业发展条件差,依托基层社发展合作社只能作为鼓励或者倡导政策,不能作为强制性规定,否则很可能出现山东滨州等地出现的现象。
第二,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基层社和县级供销合作社的重要职责。截止到2013年9月底,全国到工商局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91.1万家,成员6838万人(户),平均每个合作社拥有成员70人(户)左右。这样的规模,使得每个合作社面对市场时出现的问题基本上是单个农户问题的集合。实践证明,合作社之间的“再合作”能够在开拓市场、寻求更高价格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北京密云县板栗联社成立前,合作社之间没有信息交流,收购商“看社给价”、压价收购问题严重,相同板栗价格差别高达0.6—0.8元/公斤。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密云县成立了板栗合作联社,先后吸收了全县近百家板栗合作社。在县政府的支持下,板栗联社负责为全区板栗开拓销路、议定价格,并为客户提供冷库和筛选服务,使当地板栗的销售价格比周边产区每公斤高出0.5元左右。
目前,合作社发展仍然面临规模较小、资金不足和销售渠道不畅等问题。面对强大的龙头企业的垄断经营,单个合作社的生产和经营不可避免地受到挤压,成员增收无法保障。为解决这一难题,提高合作社对农户的吸引力,实现合作社自身的成长,一些合作社认识到,它们需要进一步组织起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价格谈判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地位。因此,成立联合社(会),实现合作社“再合作”,成为很多专业合作社的内在需求和现实选择。以山东临朐县志和奶牛联合社为例,联合社成立之前,乳品企业经常以原料乳质量不达标为由压低收购价格,并以大笔欠款来威胁合作社低价供货,给当地很多奶牛合作社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2010年10月,佳福奶牛养殖合作社联合其它6家奶牛合作社,注册成立了联合社,规模上去了,谈判能力也就增强了。联合社不仅帮成员社结清了欠款,让乳品企业把收购价格提高到正常水平,还以更低价格为成员社统一采购青储饲料、药品,并实施标准化小区养殖。这大大改善了养殖效益,节约了生产成本,提高了成员社的发展能力,吸引了更多奶牛合作社加入其中。截止到2013年11月,联合社已经拥有31家成员社,养殖奶牛近500头。
从实践中看,完全依靠合作社之间寻找联合的途经,不仅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也较高,而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则可以利用自身密切联系农民的便利,依靠系统优势把合作社联合起来,实现合作社的“再合作”。河北灵寿县中药材联合社是在县供销合作社的推动下,于2012年9月由全县20家中药材种植合作社联合成立的。联合社以市场价格统一收购、销售成员合作社的中药材,并在年终返利,稳固了中药材的市场销售价格。灵寿县依托基层社在各个主导产业都成立了联合社,有的联合社还把龙头企业吸收进来,实现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利益一体化。灵寿县青同镇农民联合社是在县社指导下建立的,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个,龙头企业6个,村干部5人,农户社员446名。联合社主要是借助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优势,根据各成员合作社的特点,给予针对性的指导、协调和关键服务。比如,联合社不仅指导一个成员合作社开展成员土地入股和连片流转试点,协助流入土地的成员合作社统一规划,搞农业观光示范园,还推动5家养殖合作社和一个养殖企业联合实现“养殖废料再利用”,在解决了农村沼气发电时的粪便原料不足问题的同时,还改善了社区的生态环境。灵寿的经验值得在全系统推广。当前,联合社之间的“再合作”是广大农民的亟需,供销合作社改革就要适应农民的要求,以系统化的优势推进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并参与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再造供销合作社系统自身发展的辉煌。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联合社在解决农产品流通不畅难题方面也有专业合作社不可比拟的优势。
第三,大力发展信用合作,解决农业资金难题。新世纪以来,尽管十个一号文件连续提出要切实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但这一难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好转。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验证明,在东亚小农国家,农村金融问题的根本解决要依靠合作金融或者合作社内部信用来解决。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供销合作社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发展信用合作、满足农民资金需求方面作出贡献,找到自身的位置。
目前,全国大约有1万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由于成员之间经营业务的同质性,需要资金的时间段也比较接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往往会出现成员对资金需求的一致性,从而造成特定某一时间段内(如产品收购季节)资金供应高度紧张。从一些地区的经验看,合作社吸收与其有产业链关系的龙头企业加入信用合作业务,能够保证在需求高峰时资金供给不断链。而龙头企业也能够在此过程中保障原料供应的稳定性。总体上看,单个合作社的规模总是有限的,因此在联合社范围内开展信用合作能够取得更大的效果,成本也较低。河北省灵寿县按照产业链来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如果鼓励这样的联合社开展信用合作,则可以有效避免合作社成员对资金需求一致性而带来资金不足。当然,由于联合社本身就是合作社的延伸,鼓励联合社开展信用合作也是《决定》题中应有之义。
供销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信用合作,能够把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结合起来,实现“三位一体”,回到改革前三大合作三位一体的局面。这样的“三位一体”是建立在农民自愿合作的基础上,是市场力量和政府力量的有机结合,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从而也给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提供了新的途经。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