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月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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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区社出台意见规范基层社改造、重组和新建


 

    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改造重组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以规范改造、重组和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行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创新,重组和新建一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与农牧民联系紧密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

    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规范改造、重组和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注册登记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改造重组和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设立登记。要求基层供销合作社应由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投资,并吸收村民委员会、农牧民自然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社会成员和团体等主体参股设立,股东不少于3人。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4%。名称统一规范为“县级行政区划+乡镇地域名称+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招牌可简化为“县级行政区划+乡镇地域名称+基层供销合作社”。二是规范了现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登记。三是明确了有遗留问题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处理意见。四是统一规范村级综合服务社名称。统一规范为“县级行政区划+乡镇地域名称+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地域名称+综合服务社”。

    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结合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内蒙古区社又制定下发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一是明确股东的构成及持股比例,要保证旗县级供销合作社的相对控股地位。二是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和注销后剩余资产的属性和用途,即归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三是统一名称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规范要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四是提出了工作要求,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基层供销合作社在苏木乡镇的全覆盖。同时制定了《改造重组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在总体上遵循《公司法》的基础上,体现了供销合作社的特点和合作制的理念。 

(慈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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