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月3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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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承运人的无过失免责


 

事件经过:

    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C公司将货物安全运到甲国后,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由于水果有一定的保质期限,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B公司认为货物腐烂是因为C公司延误了运输日期,因此要求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依据《海牙规则》,C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中的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包括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时间延误而导致水果腐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甲国有关部门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适用检疫限制免责的规定,因此C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易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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