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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政策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出台供销合作社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律依据为由,对供销合作社的特殊管理体制不予认可,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做法是不妥的。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在没有法律时,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一,《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就意味着,如果遇到现行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形,应依据国家政策来处理。

    第二,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判例形式确认。

    200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的规定,就某市供销合作社与社属企业侵权纠纷一案作出〔2002〕民二终字第172号终审判决,明确供销合作社企业与一般集体企业不同,某市供销合作社有权对社属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出资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完全有权对其投资组建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聘任、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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