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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力度。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样修订后,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如,消费者购买到1000元的假货,经营者除了退还给消费者1000元外,还应增加赔偿3000元。

    二是新增了最低赔偿数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消费者购买到50元的假货,经营者除了退还给消费者50元外,还应增加赔偿500元,而不是150元。

    三是规定经营者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人身伤害的,除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可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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