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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发展建设的若干思考

□ 丁木粉

    根据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的指导意见》中“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发展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农民合作社”的要求,云南曲靖市供销合作社在麒麟区率先开展了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创建试点工作,现已取得初步成效。

    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旨在为当地入社社员或其他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娱乐、农药咨询、托老托幼、扶贫助残、婚丧嫁娶、理发沐浴、代理收费等综合性公益服务,并协助村(居)委会担负起村寨(社区)的保洁护绿、道路交通、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维护的工作,协同做好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农村社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村庄建设等公共管理职能。截至2013年11月,麒麟区供销合作社先后在西城街道湛大屯村、珠街乡墩子村、东山镇卡基村、沿江乡新圩村、越州镇黄泥堡村、潦浒村、大梨树村等地挂牌成立了7个以村委会村民(或社区居民)为主体的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并制订了《麒麟区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章程》、《公共管理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合作社服务公约》等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的必要性与意义

    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采取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的,不仅在于增加农村经济的总量和改善农民基本生活,还应遵循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要求,拓宽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在农村的覆盖面和增强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以加快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居民的全面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成立的宗旨就是,通过合作社联合社员,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服务,共同营造关心村庄、关爱生活、关照邻里、保护环境、团结和睦的生活环境。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的原则成立,实行自我服务、自主管理、合作共赢的互助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发展,为村民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提供了一个崭新平台,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有利于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按照提高水平、完善机制、逐步并轨的要求,大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是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农民为主体,联合村两委,依托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它合作社(专业协会)共同成立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互助性合作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农村各基层组织的合力,优化整合各类农村公共资源,增强农村公共服务的能力,促进农村社区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利于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 

    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也是贯彻落实云南省供销合作社提出的“发展合作社立社”的工作要求,是依托合作社构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承担着农村公益服务,并参与社区公共管理,具有经营性服务、专项服务、综合服务等多项功能,是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新的创举,它拓展了供销社为农服务的领域,夯实了为农服务的基础。

    创建和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1.运营维护资金缺乏有效保障。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是集公益性与经营性为一体的农村居民合作组织,在其成立章程上明确规定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有:社员出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银行贷款、捐赠等。而目前,已经挂牌成立的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资金来源较单一,只有社员出资,尚无政府专项扶持资金,成立初期亦无经营收入,银行贷款又缺乏抵押担保物。

    2.经营场地无独立场所。已成立的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多是在基层供销合作社购销店或村委会办公地挂牌,尚无独立经营活动场所,难以开展有效经营活动。

    3.缺乏有效的政策扶持。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是在省供销合作社的指导下成立的,目前仅出台了《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发展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的指导意见》,缺乏与之发展相配套的资金、场地、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支持,而地方政府也尚无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意见或公共管理合作社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基层民众对公共管理合作社的定位与功能还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发展理念还不够清晰,社员普遍认为公共管理合作社发展所需资金应由政府进行“买单”,缺乏参与建设的积极性,管理主体仍有缺失。需要进一步研究思考,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发展运营的成本问题,以及入社社员的实惠问题,尤其从试点到大范围推广需要统筹考虑筹资的可行性。

    而目前,农村社会公共管理合作社是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牵头成立,经营支出除了社员资金,其余的基本上是由基层供销合作社负担,在管理人员方面也是由基层社人员兼任,这无形中又加剧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压力。因此如何使现有功能设计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符合,在当地产生现实的市场效应,吸引社会力量的参与,保障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的健康正常运转,是必须重点思考解决的问题。

    加强建设的发展思路和建议

    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这一平台如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协调、整合社会管理部门和相关涉农部门的服务要素,共同配合,形成集群,并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创新发展。

    一是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布局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时,要将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建设纳入其中,并与农村社区同规划、同部署、同建设。同时,制定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

    二是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密切合作。国家对农村公共服务有资金或者实物支持,分属不同部门和渠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有效利用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将各种服务要素进行分解,为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提供支持。

    三是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建设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激励机制,运用政策补贴资金,调动各社区、村委、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鉴于公益性和经营性突出的特点,每年给予适当的后续运转和维护补贴。建议国家安排必要专项资金,扩大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试点范围,并加强对不同试点模式的监管和评价,对成效较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并进行推广。

    四是拓宽投融资渠道,落实经营服务互补化。在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要引入市场因素,充分发挥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在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中的资源集聚作用,发掘其潜在的市场空间和价值,运用政策和补贴资金调动各村、社区和基层供销企业主动参与、借力借势,共同发展。通过经营性服务盈利收入补贴公益性服务,以公益性服务农民群众,彰显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宗旨,实现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良好互动,健康并行。

    五是给予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建设政策支持。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是集公益性和经营性为一体的农村居民合作组织,其建设和发展是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在土地、建设、工商注册、用人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建议民政、人事、财政等部门结合农村公益岗位设置、西部志愿者服务计划、大学生村官等服务项目,协调安排人员参与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的建设。

    (作者单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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