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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质量有问题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以自己不知道所经营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款,拒不承担维护维修费用;一些人也认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不知情,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所以购买者应该向生产者寻求赔偿,与销售者无关。对此,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因此,购买者拥有选择权,可以直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无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知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销合作社在经营上,一定要严把进货关,保证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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