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制度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它与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合作社是弱者通过联合行动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
合作社的发展到底是一个产业政策还是一个社会政策?其实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发展中是在追求它在产业上的贡献,而不是在社会正义、社会公平的贡献。由此来看在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落差。但我们仍然要本着一个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完善法律政策和合作社运行机制来实现理想。
1.财政支持政策的完善。要注重引导合作社体现社会功能,对体现扶贫性和环境友好型合作社给予特别扶持;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注重引导合作社体现更多的社会功能,不仅仅是产业特性,不仅仅是产业带动能力,更多地是引导合作社间的纵向与横向联合与合作,鼓励合作社延伸产业链,强化对合作社的公共服务。
2.法律方面的完善。第一要赋予联合社法律地位,鼓励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第二要明确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边界,尤其需要明确国家支持形成财产的利益归属,明确成员出资方式。第三要坚持惠顾返还原则,充分考虑风险承担对合作社信用基础和合作社盈利能力的贡献。第四要完善治理结构,通过赋权、监督等方式妥善处理决策效率与成员治理权保护的关系,平衡合作社内部资本与交易的关系,防止合作社治理的资本化倾向。第五要完善责任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成员的出资责任与交易风险,提升合作社资信水平。第六要鼓励合作社与农村社区、城市消费者形成良好互动合作关系 。
3.合作社自身的规范发展。除了政策和法律之外,还要靠合作社自身。合作社是自治组织,法律和政策不能干预过多,主要还是靠合作社自身努力来提高竞争能力。要把仅靠领办人的奉献精神引领合作社的方式逐渐转向靠规则、细则吸引农民,强化对成员服务能力来留住农民;要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从而改善自身竞争地位;要完善合作社分配机制,凝聚更多的小规模生产者成员;要规范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保护小规模生产成员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要集约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农村劳动力资源,带领更多农民致富;要通过公积金、风险基金等方式化解合作社的经营风险,同时强化成员的风险意识。
(本报记者任长宾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2014年1月12日在参与式保障体系研究会沃野讲堂上的演讲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