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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社与农”知行论

□ 韩长江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央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目标定位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那就是要实现“还社与农”。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和复杂的现实矛盾、基本的理论认知和现有的利益格局冲突往往混杂交织在一起,使得供销合作社改革之路复杂、艰难和曲折。然而,供销合作社只有勇于“自我挑战、自我革命、自我超越”,真正做到“还社与农”,才能最终实现脱胎换骨的改革。

    “民有、民控、民享”是合作社制度的三大基石。供销合作社“还社与农”改革的总体要求应该是按照“三民”原则从组织、体制和机制上实行“三大改造重建”。“三大改造重建”的基本内容是:1.按照“民有”的原则改组重建各级联社组织体系。各级联社可采取实行股金制度或会费制度的办法让农民社员或成员社取得法定社员资格和法定权利,只有联产连心,社员(社)才会真正关心合作社的事务;2.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改革重建各级联社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监督体系。认真执行“三会制度”,原则上实行社员代表大会主席与理事会理事长分设,只有这样农民才能真正进得来,参与得进去,说话才能算数,才能控制合作社的大政方针、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3.按照“民享”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律整合社会资源、重建社有企业,形成让所有农民社员利益共享的经营服务体系。不仅要搞好多角经营、提供多元化服务,满足农民多样化需求,而且做到如果有盈余分配要首先按照社员(社)交易量分红。股本分红要限定在法定的限度之内,确保农民社员对合作社的终极所有权。这样,合作社才能用得上,农民才能留得住,合作社事业才能实现兴旺发达、可持续发展。

    观念支配行动,思路左右出路,态度关乎命运,政策决定成败。只有供销合作社系统上下就如何实现“还社与民”尽快达成广泛共识,形成统一目标、统一战略和统一集体行动,才能赢得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才能赢得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社会的广泛认可,供销合作社“还社与农”的改革目标才有望逐步得以实现。为此,首先需要从思想认识上澄清和解决一些具有决定性、方向性的重大理论原则和政策问题。

    主动还还是被动还?

    全国总社恢复时,中央1995年5号文件不仅提出了“还社与农”是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决定供销合作社改革成败的关键,而且提出了“还社与农”的原则性框架。但由于当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面临全行业连年亏损不止、“股金风波”四起的窘境,困难重重。为此,1999年中央5号文件针对当时供销合作社面临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了先“刹车”、扭亏的两大任务。但同时强调对“还社与农”目标坚定不移,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经过10多年的努力,供销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身改造“和”休养生息”,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与此同时,各级供销合作社就“还社与农”的试验、探索并没有停止,不乏一些有益的做法和经验。现在全国农民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对供销合作社实现“还社与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问题是我们怎么看,关键是我们怎么干。如果说10年前“还社与农”只是个目标和方向问题,那么笔者认为,现在内外条件基本具备,不仅“还社与农”要提上议程,而且要作为中心工作和当务之急,搞好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只有从组织上、体制上和机制上彻底实现了民办,才算真正地回归“三农”,就会最终实现柳暗花明、走出沼泽,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真还还是假还?

    要真正“还社与农”,彻底实现民办,就要老老实实地按国际合作社原则办事,按合作社的法定制度办事。为此,首先要从指导思想上彻底弄清合作社与非合作社在性质、目的、组织特征、治理结构、利益关系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原则性差别。从理念上讲,主要有三点。第一,目的不同。组建合作社的根本目的是一切为了用户、满足用户需要和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为农民做买卖,为农民挣钱;即使赚钱,也是为农民赚钱,包括企业的积累也是农民的,除了为社员而积累、为社员而发展外,合作社没有也不应该有超出社员整体利益和长远根本利益之上的独立利益和“非分之想”。而资本制企业是单纯和农民做买卖,唯一的目的只是为自己赚钱,是挣钱的机器。第二,农民的地位不同。农民合作社是社员、所有者、控制者、用户和受益人“五位一体”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一句话,农民是主体、是主人、是自己的老板。资本制企业只能做到所有者、控制者和受益人“三者合一”,是资本家的企业,农民只是一般的客户,雇员只是“生产要素”。第三,相对优势与发展模式上的差异。资本制企业的竞争优势取决于其资本积累、聚集和产业扩张的程度。合作社企业真正竞争优势不单在个体合作社的规模,而在实现社际联合的程度与广度。因此,合作社既要像资本制企业一样走兼并重组之路,但由于合作社“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决定其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要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但在单体合作社基础上的再联合却是没有任何规模边界限制的。为此,需要加快农民合作社联合组织的发展,使联社在促进合作社群体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彻底还还是避重就轻?

    不论是基层合作社还是联合社,合作社制度的治理结构是决策上的“下控上”和执行上的“上控下”的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公平与效率“双向循环”和民主集中制的“双平衡”;而资本制企业始终是“上控下”,不存在民主平衡问题。合作制企业一般要求决策权和执行权两权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始终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必然要求;而资本制企业两权是否分离要按控股比例决定,特别是要看大股东利益的需要。需要提醒的是合作制企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表决方式,一种是“用手投票”,一种是“用脚投票”。我们一些地方进行的基层社改革试验,虽然也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但大都是社员代表大会主席和理事长“一肩挑”,农民没有真正的地位,也没有实际的发言权。所以,农民往往被迫采取“用脚投票”方式,这样的改革没有可持续性,必然是短命的。

    要彻底还就得全面改造。全面改造有两重含义:一是指不仅要在基层社改革中要认真遵循国际合作社公认的“七项基本原则”,县联社的改造和社有企业的改造也不能例外;二是地域上的全覆盖,不仅好的地方要改造,基础差的甚至供销合作社已经销声匿迹长期“空白”的地方也要抓重新组建。应该把所有或绝大部分农民合作社联合起来,而不是关起门来搞改革,这里没有亲疏之分,没有“嫡系和非嫡系”之分。否则,很可能还是“自拉自唱”、“自办自事”,农民若不买账,改革就会演变成“空城计”、“独角戏”,劳民伤财,无任何实际意义。

    一心还还是“脚踩两只船”?

    实现“还社与农”必然涉及到政社关系问题和管理体制问题,“去行政化”既是实现民办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一对相互矛盾和此消彼长的过程。供销合作社如果老是把自己作为一般的商业组织来看待,其单独存在、自成体系和靠政府长期“供养”的状况不仅完全没有必要,也是没有出路的。而且,还有一个地位互换的互动和协调过程,要靠不断加速和切实增加民办因素、增强民办分量来促进“去行政化”的进程。要以坚决“去行政化”的决心和态度推进供销合作社这次民主化改革和民办目标的最终实现。要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搞好两者的分离转化衔接,防止出现权力“真空”,以防仓促上阵、草率行事、忙中生乱、欲速不达。

    不要在“去行政化”问题上患得患失、畏首畏尾、举棋不定、踌躇不前。实际上,现在国家对县以上联社采取“参公”和“吃皇粮”的政策,不是因为供销合作社有多重要,农民离不开;而是政府期待供销合作社将来能够在服务“三农”和承担政府分离出来的社会管理职能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为有位,随着“还社与农”步伐的加快,供销合作社离农民越来越近,成为农民的靠山,政府自然会对你“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因此,要认清大势、咬定目标,毫不犹豫地融入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历史潮流中,改变目前与农民不即不离,与农民合作社“抢道超车”的现状,尽快实现新旧体制对接,实现“两制融合”。

    知难而进还是畏缩不前?

    有谚语云,“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以改革重组后的新型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构建全新的农民合作社组织服务体系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为此,需要全面规划、分批、分步实施,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大改革、小实验,先试点蹚道、摸清路数、把握规律。坚持宁少要好、宁缺毋滥、宁慢不乱。在没有成熟、可持续、可复制成功经验的情况下,不应草率行事,“一哄而起”。在各种试验和准备工作就绪后,要及时制定全国、全省的三年五年改革发展规划,稳步推进、全面展开。在改革过程中,能够做到一步到位的不搞“留一手”,不做“夹生饭”,条件不具备的不能犯“强迫症”,留下“后遗症”。要尊重农民(代表)的意愿,民主平等协商,因势利导,因地制宜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

    供销合作社要努力走在农民前头领跑,要把农民发动起来,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进来当家做主。

    (作者单位:河北省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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