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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由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农民能否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实施后,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等地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农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如,黑龙江省明确农民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为出资设立专业合作社;江苏省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水面养殖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称为“农地股份合作社”,明确成员享有在农地股份合作社务工的权利,并鼓励其在退社时向本社其他成员流转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表示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9〕208号)明确:“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0〕45号)再次明确:“依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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