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协委员、青海省农村 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韩 英
引导农村金融资源回流当地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回流当地并主要用于“三农”,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县域金融资源回流当地的正向引导和激励机制,引导和激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助推地方经济发展作用,推进我省“两新”目标和“三区”战略的早日实现。
一是建议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整治的工作责任,明确各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工作规划和考评机制,持续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信用知识宣传普及,不断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为各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持续打造“信用青海”。
二是建议取消诸如住房公积金业务、社保资金专户在指定银行开户结算的各种不平等政策,为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其享有同等待遇,促使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南安市政协常委、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 陈文清
对农金机构给予适当支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农村地区的金融主力军,长期以来,在支持“三农”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及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民对于金融服务,尤其是资金需求越来越旺盛。然而,随着人民银行对信贷规模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强,部分县域法人机构的农信系统,其存贷比持续走低,现有的信贷规模已经远远无法满足辖内“三农”发展的资金需求,导致了农信社、农商行有资金却无法投放,农民有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现象长期存在,供求矛盾突出。
针对此现象,希望央行在信贷规模上,对支农工作中做得较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倾斜,尽量平衡银企、银农的资金供需。
南昌市人大代表、南昌农商银行董事长 应 勇
服务小微企业 加大信贷支持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小微企业正日益成长为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本市中小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主力军的作用,积极推动南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可持续增长,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双赢发展,因此,建议如下:
一是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地方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以为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为目的的专项财政资金,直接对本市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在补偿方式上应注重科学合理性,如根据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客户数增量等指标按比例计算补偿额,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银行贷款本息损失的,可根据损失情况给予等额补偿或比例补偿。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帮助本市中小金融机构分担风险,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是给予政策倾斜。对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本市中小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经营利润的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贷款拨备税前列支、不良小微企业贷款核销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倾斜,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