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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如何更完善、更合理?

□ 本报记者 张 成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
全国人大代表、赤峰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推广站站长汪耳琪

    

编者按:

    民以食为天。农业历来都被认为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将粮食安全上升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更加凸显了农业的重要性。然而,农业生产易受自然气候的影响,缺乏抵御灾害的能力,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民损失惨重。为了应对农业风险,2007年,我国首次在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等6省区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7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累计向1.45亿户(次)农户支付赔款760亿元,为恢复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农业保险已经成为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保障。

    虽然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农业保险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保险体系,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足,农业补贴与农民实际需求存在差距等问题依然存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已经成为国家和农民关注的焦点。在两会上,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代表委员,倾听他们的声音。

    

我国成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

    3月1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金融改革与发展”记者会,“一行三会”的五位掌门人,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就当前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谈及农业保险,项俊波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去年,我国农业保险的承包农作物达到了11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45%,提供的风险保障是1.4万亿元,支付赔款209亿元,受益农户达到3367万户。特别是去年的东北洪灾,赔款达到了38.56亿元,黑龙江一个种植大户获得了352万元的赔款,全省受灾农民人均获赔款5336元,是整个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62%。

    在介绍我国农业保险下一步的工作时,项俊波表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社会有呼声,群众有期盼。下一步,要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两个作用,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此外,保监会对外资保险公司介入和参与中国农业保险领域持积极态度。考虑到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下一步将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强监管,积极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同时高度重视风险防范。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项俊波:    

巨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目前,在农业保险服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服务方面,保障水平和覆盖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比如我国的巨灾风险机制还没有形成。第二是在经营方面,主要是经营的合规性、承保理赔环节的风险管控还有后续服务方面存在问题。在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至40%,我国还不到1%。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也非常紧迫的,目前要稳步推进云南和深圳的试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里明确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也谈到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是个世界级的难题,第一,巨灾保险本身的特性,它跟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如果按照商业化运作,保险价格往往很高,群众买不起,但是如果价格过低,灾害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第二,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不长,保险市场还不够成熟,行业的实业还不强,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有限;第三,我国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而且农民的自我风险管理意识,包括巨灾风险的投保意识,都需要进一步提高。

    下一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首先要进行制度设计,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来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其次要稳妥开展,先从试点抓起;最后要积极推动立法,协调相关部门及早出台巨灾保险条例,争取国家对巨灾保险的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赤峰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推广站站长 汪耳琪:

保费补贴制度设计应重视农民需求

    农业生产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通过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的设计,可以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证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但是,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是生产成本保险,目的是保障灾后可以维持再生产,而农民农业生产的目的是获得收入,这样就出现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设计与农民所需求目标不一致的问题,而且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和各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与农村、农民的需求相差甚远,导致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存在各种问题。

    现在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已经很难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了,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设计,使得农民通过购买保险稳定收入,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利润,才能实现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目标。国家应根据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建立以粮食生产成本保险为基础,与财政补贴、商业性收入指数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粮食生产成本保险由中央财政安排预算,对全国所有粮食作物统一进行成本保险,当灾害发生时,省级人民政府聘请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勘灾定损,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补偿性赔付。基础性保险不需要保险公司和农户参与,全部由各级政府操作,作为重大惠农政策通过各级政府部门落实。粮食生产成本保险属于国家粮食安全范畴,属于“四补贴”政策后的促进粮食生产的重大惠农政策,必须是普惠制、全覆盖的。

    粮食生产成本保险只是确保了农民在灾后有能力进行下一步的农业生产,但是农民的收入依然没有保证,这就需要另一个保险来实现了。收入指数保险属于财政补贴的商业性保险。保险公司开发粮食作物收入指数保险产品,种粮大户、合作组织、农业企业为购买财政补贴的商业性收入指数保险的主体。收入指数保险定位在财政补贴性商业保险,完全按照《保险法》规范,必须每户一单,完全商业化运作。参与主体必须由保监会批准资质。主体是保险公司,种粮大户、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可以自主自愿参与保险,政府负责补贴保费,不参与经营活动。

小贴士:

    农业指数保险:是以设定的天气、价格等指数为标准,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触发点时,即进行赔付的保险模式。农业指数保险设定的指数是降水、高温、风力等变量,可以随时监测,不受被保险人单方行为影响。指数保险作为一种农业保险新型险种,常常不需单个农户的产量资料和现场查勘定损,消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可以避免逆向选择问题;最终赔付与实际的个体损失无关,只与实际指数大小有关,从而可以规避道德风险。这是一种适宜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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