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工商部门依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底赔偿五百元”的条款,连续成功调解了两起食品消费纠纷。
这两起纠纷都是源于消费者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和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投诉至当地工商部门。当地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经营者违法事实存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商家应“退一赔十”,而由于涉案消费品价格很低,即使增加十倍赔偿,金额也很小。但参照今年3月15日刚刚施行的新《消法》中的相关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调解,经营者均当场道歉,并向消费者赔偿了五百元。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