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4月1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江苏:食品惩罚性索赔可就高不就低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工商部门依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底赔偿五百元”的条款,连续成功调解了两起食品消费纠纷。

    这两起纠纷都是源于消费者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和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投诉至当地工商部门。当地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经营者违法事实存在,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商家应“退一赔十”,而由于涉案消费品价格很低,即使增加十倍赔偿,金额也很小。但参照今年3月15日刚刚施行的新《消法》中的相关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调解,经营者均当场道歉,并向消费者赔偿了五百元。

    (任震宇)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