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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

图一: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的途径
图二: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

    未获经银监会批准的“资金互助组织”

    A、地方政府推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B、国务院扶贫办推动的“贫困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协会”

    C、基于合作社的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制图:曲晨 

    编者按: 

    5月9日,由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供销合作社如何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座谈会在京举行。会议邀请专家和地方从业者就农村金融、农村合作金融以及供销合作社如何开展农村合作金融等问题展开探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肖仲凯出席会议并提出三点建议。他指出,第一,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迎来千载难逢的好时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多次提及供销合作社,这说明国家重视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市场所发挥的作用,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机会。第二,供销合作社要从解决资金问题入手为农服务。农民缺什么、想什么,供销合作社就做什么。当前,我国农民最缺资金、技术,农村金融市场供给能力严重短缺,农民对资金需求大。所以,供销合作社要加大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发展。第三,要严把风险控制。虽然当前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金融服务做得有声有色,但是金融风险是长久问题,不容忽视。此外,在会上,中华合作时报社发布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分析媒体报告,江苏徐州市铜山区社小额贷款公司、河南民权县社资金互助社、江苏昆山市社农业担保公司、贵州金沙县社社员股金服务部、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代表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探索的不同发展模式进行了经验分享与交流。总社办公厅、财会部等有关负责人出席座谈会。以下是本次座谈会部分内容摘要。

    央行在2013年4月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2》中指出,“通过多年努力,我国正在形成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广覆盖,功能互补、相互协作、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提升。”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主要涉农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机构成为当下涉农的主力军。而具有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合作保险)等。

    按照建立方式和组织形式不同,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经银监会批准正式挂牌营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或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没有正式挂牌,但单独从事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它多由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认可,在当地工商机关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受地方政府监管,没有金融许可证,但具有较为健全的章程和组织结构。三是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社或资金互助部门,它不单独从事资金互助业务,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进行社员间的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社员之间具有紧密的生产合作基础和经济联系。

    从总体发展情况来看,目前,得到银监会批准、获得金融牌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数量增长缓慢,仍是2011年的49家。但经各地方政府部门批准或者是默许的,农民自发或地区自发组织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主要分布在吉林、江苏、河南、河北、山东等地,数量增长非常快,已经超过5000家,这部分资金互助社没有金融牌照。

    参与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农村生产、流通、信用三者互相结合、互为促进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正在探讨的经营模式。这些年,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组建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农村金融服务较普遍的形式之一,主要致力于解决农民及涉农小微企业贷款难、抵押品不足等问题。目前有三种形式:一是由供销合作社整合系统资源,与社会资本联合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与银行合作,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从银行取得贷款提供担保。二是供销合作社与政府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信担保公司。运作方式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致:担保公司把注册资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以此为担保金,获得3-10倍于担保金的授信额度;银行或信用社对担保公司推荐的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融资服务,政府每年提取一定的风险基金补偿公司担保损失。这种方式需要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目前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等地。三是在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基础上组建担保公司,为合作社之间、合作社和涉农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助提供担保。此类担保公司多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倍数无法放大,融资担保能力有限。

    第二,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只贷不存”的运行机制,不吸收公众存款,利用自身资本金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贷款方式多样化,以信用贷款为主,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为辅,主要向农户和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提供短期信贷服务,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由于其进入的门槛相对较低,许多地方的供销合作社都在积极探索。目前以总社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发起的“中合小贷”和安徽省社发起的“德善小贷”发展最为迅速。

    第三,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主要由供销合作社引导和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资金互助合作,解决社员的融资问题。有两种方式:一是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服务。由于需要银监会批准且成立条件较高,在全国的49家中供销合作社占8家。二是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在社员之间办理短期小额资金互助业务。如山东的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其中,山东全省已有53个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发展资金互助组织600余家,融资总额37亿元;其中互助资金额12亿元,为基层和普通农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四,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和村镇银行建设。目前,各地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信社改革的有10家,持股比例普遍较低,最高8.7%,最低的只有0.1%。村镇银行由于设立门槛较高,社会资本持股比例受限等原因,各地供销合作社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目前参与设立的村镇银行有10家。

    第五,开展安全统筹业务。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供销合作社探索开展了带有财产保险性质的财产安全统筹业务。1999年以后,随着全国保险业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其中一部分供销合作社的安全统筹业务,通过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为保险代理、分保或再保险业务。目前,在有效规避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河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贵州等省供销合作社,继续在系统内开展财产安全统筹等行业自保业务,有的地方还以此为依托,介入了种养业保险领域。

    第六,代办金融服务。各地供销合作社密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挥社银优势,共同研究开发大型商业银行与供销合作社有效对接、服务“三农”的金融产品,使大型商业银行通过供销合作社的渠道和平台将金融产品和服务延伸到农村。由供销合作社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安装转账电话、POS终端、ATM机,为农民提供小额取款、刷卡消费、转账和查询等便民服务。目前,浙江供销合作社系统把为农融资服务作为基层社经营服务的重要功能,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社,通过经营服务综合体建设,开展合作社账户托管、资金委托结算等服务,领办、参办资金互助组织,全省系统520家基层社和273家经营服务综合体中,具有为农融资服务功能的达到了近1/3。

    第七,开拓新兴融资服务。供销合作社还在探索典当拍卖、融资租赁、动产监管、信托理财等业务,多渠道、多方式为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从目前的政策环境和供销合作社自身条件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是目前供销合作社普遍采用的类金融服务方式。此外,合作社资金互助直接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适应了当前农村信用特点,有利于解决社员生产资金需求及其他生活应急的需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构建基于农民互助的合作金融服务体系是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的方向。

    (中华合作时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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