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6年6月5日,A公司与国外某买方签订合同,出售价值16万美元的货物,交货条件为FOB新港,目的港为新西兰惠灵顿港,付款条件为T/T,买方指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B为货物的承运人。B公司收取货物后,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两张提单,开船日期分别为2006年9月17日和10月22日。后A公司得知,在自己未收回全部货款情况下,提单项下货物已被全部提取。经查,B公司并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争议焦点
货物运输合同是否有效。
认为合同有效理由:《海运条例》及《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需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并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采取的是登记制度而非许可制度。因此,无船承运业务尚不属于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行业。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签发提单的行为,违反了《海运条例》的管理性(也称取缔性)强制规范,但并未违反《合同法》,不应当被认定无效。
认为合同无效理由:《海运条例》及《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均需具备市场准入条件。交通部根据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申请,依照规定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依法赋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法律资格。B公司未在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备案并交纳保证金,违反了《海运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属无效。同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B公司也违反了国家关于限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规定。因此,其与托运人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律师点评
法院倾向于合同有效,律师支持法庭意见。在国际贸易单证流转过程中,违规经营者签发的未经登记备案的提单,贸易合同的卖方也可以据以结汇并收取货款。因此,前述提单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物权凭证。如认定运输合同无效必将影响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的效力,这将严重影响善意提单受让人的利益,破坏国际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通过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违规经营者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多数情况下货物运输事项均已完成,索赔主要集中在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纠纷、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追索海运费纠纷等案件中,认定合同有效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有利于航运市场的稳定发展,认定合同有效并不影响对违法者采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