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年6月5日,湖南某公司(卖方)向瑞士某公司(买方)发出菜籽粕买卖合同的发盘,6月7日,买方接受卖方的发盘,并要求卖方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买方。6月9日,卖方将盖有公章的合同传真给买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为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买方收到传真的合同后,删除了原合同中“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运货公司签字盖章后,当天立即传真给卖方。6月14日,卖方对买方表示不予确认修改后的合同,又于6月22日致函买方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作废。买方为履行与下家签订的转售协议,最后以每吨98.5美元的价格从其他公司处购买替代货物。由于双方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产生争议又协商未果,买方遂依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争议焦点
1.买方对合同中船龄和运费修改后的传真,是对合同的承诺还是反要约?
2.买卖双方的菜籽粕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的成立问题。合同成立,即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反要约,是指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本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故解决本案争议的法律依据之一为该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又因合同使用的是FOB国际贸易术语,故《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也是解决本案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其规定,FOB是指合同双方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由买方负责运输,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在FOB合同项下,货物运输由买方自行办理,买方对合同中船龄和运费的修改并不影响卖方的权利义务,也不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并且卖方接到通知时并未立即表示反对。因此,买方虽对合同进行修改,但其回复是承诺而非反要约。既然买方的承诺成立,当买方的传真到达卖方时,买方的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所以,仲裁庭认定菜籽粕买卖合同成立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