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7月20日—25日,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简称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55年12月27日,毛泽东主席对介绍浙江省平湖县新仓供销合作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订立结合合同经验的文章作出批示,指出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订立结合合同应当普遍推行。
▲1956年6月25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北京召开第五次农村私商改造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对各种组织形式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1957年5月10日,国务院批复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报告,同意把原来的所得税税率和所得税附征率合并简化为全额累进五级综合计算税率。
▲1958年3月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城市服务部合并,改称第二商业部。6月8日,中共中央同意《关于两个商业部合并问题的请示报告》。6月30日起,第一、第二商业部合署办公,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同级商业部门合署办公。
▲1959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商业部门除了大力组织收购、供应,召开各级物资交流会以外,还必须积极组织和指导集市贸易,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促进人民公社多种经济的发展,活跃农村经济。
▲1960年2月22日,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商业管理体制的意见》
▲1961年5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62年3月28日,周恩来总理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一切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合作商店,要切切实实为城乡人民的生活服务,为农业和工业生产服务。
▲1963年8月30日,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作出《关于认真推广和学习石板岩供销合作社勤俭办社经验的决定》。全国总社号召全体职工认真学习石板岩供销合作社艰苦奋斗、勤俭经营的革命精神;学习从群众需要出发,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社会主义经营思想;学习依靠群众,坚持民主办社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