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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

□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党委书记、理事长 唐忠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吉林是农业大省,省委书记王儒林指出,“没有农业的稳定发展、转型发展,就没有全省经济的稳定增长、产业的转型升级;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省人民的小康。”加快构建吉林省稳定长效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对于促进金融公平、提高弱势群体收入、构建现代金融体系、优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60多年来,吉林省农信社始终坚持“因农而生,随农而变,为农转型,助农富强”的使命,在农民既无财产抵押又无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坚定不移地支农支小,扶微扶弱,为吉林省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做出了贡献。

    然而,随着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互联网金融、混业金融和民营金融的渗透延展,农村普惠金融面临冲击和挑战,普惠覆盖面和财务可持续面临很多难题,如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成本较高、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亟待完善、农村金融主体面临风险较多、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政策支持不足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农村普惠金融向纵深推进。

    所以,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认真总结60多年农村普惠金融的经验和教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

    一是构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思想体系。

    普惠金融不仅是金融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它强调一种社会道义和公平,关系到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问题,关系到贫困家庭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关系到农民奔小康和农村粮食安全的大问题。发展普惠金融,事关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事关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它为社会各阶层群体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提供了良好契机,让金融改革和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所有地区、所有人群。必须深化金融同业合作,履行金融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二是构建农村普惠金融的机构体系。

    着力构建一个功能互补、竞争有序、合作共赢、包容性强的金融机构体系。一要以政策性银行重点支持农村开发性普惠金融。要从国家发展战略出发,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建设等普惠金融加大投入。二要以农村信用社重点支持农村普惠金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市场推广普惠金融有着天然的优势和丰富的经验,要继续培育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立足县域,进一步下沉服务中心,重点支持传统金融体系无法覆盖的小微企业,支持农村工商户和创业者,支持资金需求活跃的农户及贫困农户,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三要以商业性银行重点支持产业链金融和社区金融。要发挥股份制银行科技、专业、资金和圈链融资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域产业集聚、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等重点项目建设,城商行重点支持小区小微金融发展和城市社区银行业务。四要以保险担保公司重点支持保障普惠金融。完善政策性存款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和贷款担保制度,有效补偿和分担“三农”金融服务风险,为各金融机构放心服务、安全经营提供风险保障。五要探索建立“三位一体”的大农协体系完善普惠金融。通过探索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形成“大农协”组织,提升普惠金融的渗透力和活跃性,实现普惠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覆盖,使普惠金融的相关机制得到完善。

    三是构建农村普惠金融混业经营体系。

    要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为切入点,分类推进省县两级联社市场化、股份制产权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省联社改革,通过股权链接模式组建省级农村金融控股公司,形成“小银行、大平台”的集团管理模式。加快推进涵盖保险、证券、信托、金融租赁、担保公司等领域的混业经营,扩大省联社自营业务范围,联合农商行组建资产管理公司,适时剥离高风险社不良资产,整体推进普惠金融机构从做大向做强、做优、做特色转型,更好地为区域普惠金融服务。坚持多种产权组织形式并存,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或民营资本,推进县级联社产权改革和并购重组,用市场化手段消化历史包袱,不断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解决其他金融机构不愿下乡的问题。要让农民享受与市民一样的金融服务。

    四是构建农村普惠金融的渠道体系。

    要建立物理网点、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相互补充、覆盖城乡的金融服务网络,特别是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实现交易成本低、覆盖范围广,服务效率高,为社会各阶层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是构建农村普惠金融的政策体系。

    完善在财政、税务、货币、监管等方面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配套的担保、征信机制,全面系统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在财政上,参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给予存量贷款定向费用补贴、增量贷款奖励,建立普惠金融贷款财政贴息机制,对政策性支农给予相应补助。取消财政资金存款歧视政策。在税收上,对涉农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普惠金融机构给予所得税返还或股金分红减免税政策。在财政资金支持,风险拨备提取、呆坏账核销、定向降准等方面放宽给予政策优惠;设立农村金融普惠服务基金,强制所有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缴纳费用,引导补贴金融机构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建立支农风险补偿基金制度,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发展普惠金融保驾护航。

    六是构建农村普惠金融的法律制度体系。

    要尽快研究制定普惠金融推广的相关法律,为农村普惠金融提供法律支持,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一是健全普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从监管主体、市场准入、业务运行、市场退出四个方面调整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在不同市场阶段的行为,从而对其业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建立中央与地方分层监管模式。加快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加强普惠金融战略规划,切实理顺新型金融和非银机构管理体制,加快形成创新监管和防范风险良性互动的新格局。三是建议重新修订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使农民财产性权利抵押有法可依,普惠金融监管政策和发展路径及模式予以明确。保障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有效抑制农村资金外流,打造良好普惠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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