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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 变中求进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首次大修,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修订草案明确了职责逐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分规定,新增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据了解,此次修订草案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总要求,从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实行社会共治等方面作了规定。

抓源头:生产环节严要求

    草案拟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

    为了控制食品安全的源头——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规定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制度,特别要求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草案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草案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专家看法:

    安全食品是生产出来的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研究员陈君石表示:应该说,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靠监管出来的。全世界都是如此,中国也是如此。监管是政府的责任,它要用最大的努力来管好食品安全。但是,最后能不能保障所有的食品都是安全的,关键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因为他们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控过程:全程记录可追溯

    6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作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说明时称,草案修订的总体思路中有两点: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和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

    在食品流通环节,草案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并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由于网络销售平台已经是流通环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网络销售平台中对产品质量把控等方面所出现的问题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对网络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规定,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根据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由其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专家看法:

    政府不是保姆也不是保安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说:“这次修法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边界,在法律层面终结了‘九龙治水’的局面。”他强调,这次修法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思路。政府既不是保姆,也不是保安。既不包办代替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只是一味地管与罚。“增强共治观念,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感和责任感。”朱毅说,每个人都是食品安全的参与者,出现问题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严格了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说,此次食品安全法不能说是最严,但是和过去相比严厉了许多,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中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严格和细致。但是,关于行政处罚和刑罚如何衔接的问题也很重要。

强追责:失职人员要处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草案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从此体现了草案更加突出民事赔偿责任的意图。而且,草案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草案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在行政处罚方面,草案规定,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这些行为包括: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专家看法:

    不是处罚越重越好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认为,在这个多元的社会,每个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诉求,作为消费者,希望商家“责任越重,赔付越多越好”。但是作为决策者,“要一手托两边,既要托消费者的安全,又要托产业的发展。如果没有产业的发展,消费者的食品从何而来?” 胡颖廉指出,在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工业化的过程中更多地保护产业的利益。到后来,产业本身发展比较完善,则需要更多顾及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应该在权衡中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不能光看一方的诉求,偏听则暗。”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受罚主体的赔付能力以及法律执行能力。    

(大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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