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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1)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所指的“专项培训费用”,与用人单位提供的正常的职业培训是有区别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约定服务期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劳动者,且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提供了专项的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培训费用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的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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