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7月1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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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服务“三农三牧”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为农信社出台多项政策
□ 许磊鑫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为全区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三牧”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通知》(内高法〔2014〕70号),出台多项政策,帮助全区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保障效能。一是开辟“三农三牧”金融案件“绿色通道”。推进“三农三牧”金融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大力推行速裁速执机制,探索“三农三牧”金融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强法院立案、审理、执行链接,提高服务效能。二是对农村信用社“三农三牧”案件实行集中管理、简案快审、专案专审、难案精审,不断完善专业化金融审判制度。三是规范金融审判陪审员遴选程序,组建由金融管理部门、高等院校金融法律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陪审员队伍,强化合议庭审判能力。

    丰富服务手段,提高依法清收成效。一是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起诉案件,实行假日立案、预约立案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二是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借贷纠纷,采取简便立案、快速审理、当庭裁判、一审终审速裁机制,最大限度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对清收难度较大的,强化诉讼前财产保全,确保农村信用社胜诉案件有可供执行财产,从案件受理源头解决“执行难”问题。四是对“钉子户”、“赖账户”采取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五是对说服教育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拘留,对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建立被执行人诚信信息库,限制诚信度低的被执行人贷款、经营、置业、高消费等行为,运用公告悬赏等执行方式,形成法律、社会、诚信整体威慑合力,力求清收工作实效。

    加强调研指导,提高司法服务能力。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切实加大对下级法院业务指导力度,尤其是对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指导力度,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二是建立与农村信用社沟通联系机制,实时掌握农村信用社涉法、涉诉、涉执情况,提高案件胜诉率和执行率。三是建立健全与农村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协会沟通合作机制,完善农村信用社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和案例指导制度,定期通报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发挥司法建议风险预警功能,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专门下发文件,动员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力量,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此举必将有效推动全区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必将促进农村信用社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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