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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形,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第二,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到特定日期才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如,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1日签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2011年9月1日起生效”,则该合同虽然2011年5月1日成立,但直到2011年9月1日才生效,从成立到生效的四个月时间里,双方都无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第五,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能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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