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来说,可谓有喜有忧。喜的是国家高度重视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鼓励依法开展信用合作,全社会也非常关注这一民间金融组织;忧的是一些组织或个人打着资金互助或是合作社的名义进行高息揽储、高利放贷,不仅给农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更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近期发生的多起合作社跑路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悉,河北邯郸广平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跑路,卷走资金1.4亿余元;河北馆陶正信合作社卷走资金1.24亿元;山东临清市东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及资金2000多万元……为何此类事件频频发生?山东省郓城县众兴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王林向记者表示,主要还是监管不力造成的。一些人打着资金互助的名义挪用农民的资金从事非法集资和变相吸储,以追求高额利润。
探根溯源:新宠缺失监管
长期以来,因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琐、门槛高,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制后逐渐远离农民,导致农村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农村合作金融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农民对资金需求旺盛。河南省兰考县南马庄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张研斌说:“合作社发展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不足。农民贷款难问题一直没得到有效解决,资金互助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研究员杜晓山表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是整个农村金融的短板,要花大力气发展农村资金互助,来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进而激发整个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目前常见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主要有四类:经银监会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在国家级或者省级贫困县开展的贫困资金互助项目;由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资金互助社;在合作社内部设立的的一个部门——资金互助部或单设的资金互助社。杜晓山说,后两类资金互助组织,最容易出现违规操作、挪用资金问题。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有些人打着资金互助的牌子,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信用合作,吸收农民资金,然后把钱投入像房地产等暴利行业,危害性极大。
吉林省公主岭市华生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王海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资金互助能有效解决合作社成员融资困难,但因为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政策法规也不完善,更没有金融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导致资金互助社一直处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的尴尬境地。这是资金互助社面临的最大问题。”
建言制度:谁审批谁监管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党组书记陈建华表示,资金互助社一般是在工商、民政或农业部门登记注册,但是这些部门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来实施监管,而有监管能力的金融部门认为互助社不是金融机构,不属于自己的监管范围。因而资金互助社监管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同时,政策缺失也是原因之一。杜晓山表示,银监会在2007年推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政策已不能满足当前需求,亟需新的政策法规出台。他说:“在这种情况,监管机制出现真空,审批机构(如农业、民政、工商)不能监管,具有监管能力(如金融办)的不审批,这种‘错位’的监管审批机制是导致资金互助社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资金互助社究竟要由哪一级来监管,如何具体落实?这是关系到合作社信用合作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负有监管职责。杜晓山告诉记者,我国有近4万个乡镇、约60万个行政村,它们是农民资金合作社等合作金融组织活动的所在地,银监会系统不可能直接对这么多的组织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监管。政府有关各方现已就我国应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含多部门多层级的)金融监管体系达成了基本共识,通过实施全面覆盖、责权清晰、运行高效的中央(一行三会及其他有关部委“多部门”)和地方(省地县“多级”)双层协同监管体系是合理的、有效的制度安排。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中央管大中,地方管小微;中央管全国,地方管区域。而像新型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则主要在地方政府。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党组书记陈建华说:“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应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审批监管,它最大的优势是地方政府能起到‘总指挥’和‘司令部’的作用。比如地方政府可以指定互助社到工商登记注册登记,由农业部门或供销合作社负责业务指导,由金融部门负责监管职责及风险防控,多方协调推进,多个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这样也不会产生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
信用合作的规范发展问题,已经得到了相关部委的重视。不久前由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就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