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经济的先导,金融机构理应大力完善在贫困地区的服务机制,充分发挥支持贫困开发作用,全面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金融扶贫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一是金融供给总量不足,反映在扎根农村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少。金融机构在县以下设立分支机构的仅有农发行、农行、邮储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全市主要面对贫困农户的准金融机构组织仅有扶贫互助资金社。另外,贫困地区信贷投放也明显不足。
二是金融供求结构失衡,贫困地区农户贷款难与扶贫开发信贷投入结构集中相互交织。贫困农户的生产性资金和生活性资金都很缺乏,虽然他们也有一定的资金需求,但由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基本被农村金融机构排斥;市场型农户资金需求也相对比较多。但由于缺乏商业银行要求的抵押担保品,依然难以融资,严重阻碍了此类农户的发展壮大。
三是农房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政策难点,表现在地方性的农房确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和制度文件尚未出台,农村农房确权、登记、评估、流转的产权交易体系尚未建立,无法为抵押担保及流转提供便利条件。由于目前缺少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登记的职能部门,只能办理协议抵押,而贷款到期后如不能偿还贷款,也没有专门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流转及处置渠道。因此,此类抵押贷款一旦出现不良,资产的出售范围和接受对象将成为一个难题。对于到期不还款的贷款,无法对其抵押物进行处置变现。
四是涉农担保机构数量不足,担保资金不足。好的担保机构是目前银行涉农贷款优选的合作伙伴,担保机构的数量和实力已经直接影响到了金融支农的进度和力度。以鞍山市岫岩县为例,目前仅有的两家担保机构原注册资本分别为5000万元和1000万元。因注册资本过低,可用的担保额度较少,担保能力严重不足,在金融机构不断强化风险管理的情况下,涉农贷款特别是农户贷款出现了严重萎缩迹象。
五是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相对缓慢。农户信用意识的培育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由地方政府主导、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推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一直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户外出打工人员日益增多,流动频繁,为骗贷、恶意逃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恶意逃废债务行为愈演愈烈,负面影响持续扩大。另外,受社会大环境制约,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相对缓慢。因此,一直以来一些地方金融扶贫工作举步维艰,主要原因是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缺失。一些贫困户信用意识差,加之贷款效益低,造成大量扶贫贷款无法收回。一些金融部门因此心有余悸,进而更不愿向贫困户发放贷款。
金融机构发挥先锋表率作用
一是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通过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倾斜。首先,保持支农再贷款合理有效投入,重点支持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及现代农业发展投入较大、成效较好的涉农金融机构,并密切监测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和使用,确保支农再贷款真正用于支持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其次,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涉农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提高涉农票据在再贴现业务中的占比。
二是创新支农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认真落实央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组织推动了部分涉农金融机构选择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加大投入力度。
三是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改善涉农金融服务。引导辖内涉农金融机构做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鼓励农信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大力发展订单、农机具、蔬菜大棚、现金流等抵质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可转让股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盘活农村存量资产。继续发挥 “惠农卡”和“金信卡”等便民服务方式,实现农户服务便利和快捷的统一。
四是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网点向农村地区优先布局,扩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目前,鞍山农村地区布放POS机具7941台、ATM314台、“智付通”转账电话3839台,实现了鞍山全部乡镇和行政村的全覆盖。全辖共设助农取款服务点591处,基本满足了偏远地区农民足不出村办理“存取款”的需求。
进一步完善金融扶贫开发服务任重道远
提高金融扶贫开发服务能力和水平,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应从以下四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加大金融总量供给。丰富农村金融机构主体,完善扩大现有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促使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投放,继续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金融主体,做大金融市场。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展农发行支农领域,农发行在农业小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发挥政策性银行优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加快农业现代化、支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落实贫困地区重点项目、支持农户贷款需求等多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是改善金融供给结构,加快金融制度创新步伐。重点支持主导产业;以移民搬迁、农民进城和培育“职业农民”为突破口,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加大对薄弱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农村担保物创新,加大保险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完善扶贫贴息贷款体制机制因地制宜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要探索和扩大农房抵押、林权抵押、土地流转、农机具、果园、茶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等用益物权进行抵质押融资贷款。政府部门应提高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范围,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保险品种,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暴雨、暴风、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扩大水稻、茶叶、大棚蔬菜、主要畜牧产品、渔业等保险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银保合作,力促“农业+金融+保险”模式发展。扶贫贴息贷款管理运作机制应该进一步完善,提高贷款额度和期限,提高贫困户融资满足率,下放项目贷款审批权到市。另一方面,完善地方担保基金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建立起扶贫贴息贷款的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
三是完善农村征信平台建设,同时加大对金融信用知识理念的宣传力度。将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抓好、抓实。建立健全农村征信体系,扩大征信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强化社会信用意识,以利于金融机构识别和规避信用风险,规范信用发展。
四是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毋庸置疑,金融对于扶贫开发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导向和促进作用,然而,在政策措施的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很多困难和瓶颈都不是单靠金融一己之力所能够解决的。比如,农房确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农村信用环境建设问题以及涉农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问题等等,都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予以介入和支持。因此,金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单位部门内沟通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