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公司一旦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公司法》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出发,严格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内容有:
第一,明确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首先,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主体,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可以是董事会,也可以是股东(大)会,二者必选其一。其次,必须由决策主体依法做出决议。没有按照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第二,公司对外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的数额有限制规定,则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的,超过部分的担保无效。
第三,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首先,决策主体严格限定为股东(大)会,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无效。其次,股东(会)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