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4月1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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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出口货物中转香港须加签“未再加工证明”


 

    近期,多批广东南海出口至印尼的货物因中转中国香港未加签“未再加工证明”,被印尼海关取消关税优惠待遇,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据悉,2014年下半年以来,东盟、亚太贸易协定等部分国家在对我国经中国香港中转出口货物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未出具“未再加工证明”的原产地证不断加大退证查询力度。据介绍,2014年底至2015年前两个月,广东地区的退证量呈现几何级增长,严重影响了广东出口货物在国外的顺利通关和享受优惠关税政策。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和中国-智利、中国-东盟等多个自贸区协议,产品运往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的,均应向进口方海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因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企业,经香港中转的出口货物,如出口至有加签要求国家,在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后,应及时持证书原件等有关单证在中国香港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检验检疫部门指出,随着各国海关对原产地直运规则执行力度加大,企业应遵守国际规则,对经香港转运货物加签“未再加工证明”,避免清关受惠遇挫。

    (孔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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