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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不安全食品实行三级召回


 

    本报讯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食品不安全信息后,应按照级别实施主动召回,一级召回要在24小时内启动。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流入市场的,应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

    办法还要求,一旦发现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省级以上食药监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还提出,对不安全食品实行三级召回制。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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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常态化任重道远

    在很多人眼里,“食品召回”是非常严重的事情。美国普度大学农业与生物系食品工程专业博士云无心指出,实际上,在现代食品行业里,召回应该是很平常的事情。在美国,绝大多数召回都是企业自愿进行的“保护性召回”。很多时候,是企业自己发现产品存在问题,然后召回。

    云无心指出,食品召回,一方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对生产者的保护——及时召回问题食品,就避免了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从而减少厂家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与更多民事赔偿。

    云无心同时指出,然而现实并非如此简单。现代食品中,立竿见影地造成伤害的“毒食”很难出现。几乎所有的问题食品,都只是“有可能”危害健康。用专业术语来说,是“存在风险”,但不是“必然出事”。对于厂家来说,此时就面临两种选择: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实施召回;或者隐瞒下去,悄悄处理或听之任之。前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也避免自己“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但自己的产品声誉会受损,通常会有相当的消费者流失。而后者,虽然存在伤害消费者甚至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但也可能“硬挺过关”,产品销售不受影响。

    云无心指出,制定与通过这样的一个食品召回办法是容易的,但要让食品召回成为常态,任重而道远。他说,关键是要让企业切切实实地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主动地去进行质量监控,发现问题后及时报告并且召回,就需要让企业意识到,召回比硬挺更加“划算”。一方面,这需要加大“硬挺”承担的风险,比如一旦发现加重处罚甚至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加强抽查检测、完善“疑似事故报告”体系等。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主动报告、积极召回的企业,要尽量减少他们的损失,比如免除刑事追究与处罚,只要求妥善处理产品等。

    (夏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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