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20年来先后下发了4个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文件。今年的11号文件深刻阐述和回答了一系列事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是新时期指导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在阐述供销合作社“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等方面有众多突破,需要各级供销合作社深刻领会,认真把握。
对办社宗旨提出了新要求
从“为农”到“为农、务农、姓农”,中央历次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文件都紧紧围绕为农服务,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进行指导。11号文件不仅把为农服务为主线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到主要举措贯穿了整个文件的始终,而且对为农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供销合作社要做到务农、姓农。11号文件在基本原则中提出,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这是中央从当前的农情、社情出发,对供销合作社的新要求。
关于务农、姓农,文件在工作举措部分提出,供销合作社要“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些表述是对“务农”两字最好的诠释。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不再是单纯的一买一卖,不再局限于流通服务,而是向产业链全程服务的转变。同时,11号文件要求基层社办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并进行制度设计,提出要“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这些表述都对“姓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对组织特征进行了新概括
11号文件在目标任务中提出,“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也是历次文件中首提“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是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组织形态更准确科学的概括,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整体优势开展规模化服务的重视。
“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从性质上,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特性。为此,11号文件重申并强化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如在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方面,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等。在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方面,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等。二是从体系上,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性、系统性的优势。11号文件提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把这一组织体系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特色和优势。与社会上大量零散、规模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经营服务组织不同,供销合作社拥有系统化、组织化的经营服务体系,稍加改造,就可以成为成体系、上规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也正因为如此,供销合作社才能成为“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
对中国特色体现了新自觉
继40号文件之后,11号文件再次将“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成为文件之魂,贯穿了文件的始终,进一步深化了对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的认识,充分体现了对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的自信。
对为农服务和合作经济的并重,体现了回归本质的新自觉。文件提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基本原则部分,将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和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作为并列的两项基本原则;在加强组织领导部分,指出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随着时代的演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职责地位、作用功能、服务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推进综合改革正是要努力适应时代要求。对于供销合作社来说,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和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是两条并行不悖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的基本内涵。
强调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体现了对成为中国特色为农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自觉。文件通过对农情的分析,提出“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而供销合作社“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表明供销合作社是中国特色为农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确立“特定法律地位”,体现了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的法治新自觉。11号文件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用“两多一特殊两重要”阐述了供销合作社“独具中国特色”的具体表现。即“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指明确立“特定法律地位”三部曲,出台中央文件——制定条例——出台供销合作社法。“特定法律地位”的确立从法治的角度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中国特色。
目标任务充实了新内容
在40号文件提出成为“三种力量的基础上,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奋斗目标。一以贯之地坚持为农服务,注重供销合作社在繁荣农村经济中发展的作用,同时又充实了新的内容,重点强调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农村新形势、农民新需求,体现了党中央对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中重要作用寄予的厚望,为今后把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推进到新的发展阶段指明了路径。
“生力军”的定位是对供销合作社历史作用地位的肯定,同时更是对供销合作社在新时期继续发挥积极作用的期望,希望供销合作社始终站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新需求的最前沿,站在服务“三农”的最前沿。供销合作社历史上就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得到了恢复和加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供销合作社要努力回应新要求,适应新需要,紧紧围绕服务规模化、流通现代化,不断做大做强,成为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充满活力的、庞大而又成系统的生力军。
市场化改革方向有了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供销合作社在多年的改革中,不断向市场化方向迈进。11号文件明确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就为供销合作社正在进行的综合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的综合改革就是要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处理好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的关系。11号文件提出,供销合作社要“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新时期,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方面有所作为,实现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的有机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注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文件提出,供销合作社要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的奋斗目标,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把供销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加以强调,为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三农”中的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作者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