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5月2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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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基层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③
重庆市社监事会关于《供销合作社条例》立法的建议:


 

    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职能。要解决供销合作社性质不明、职能不清等问题。基于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当前的实际现状,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宗旨不能变,作为党和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阵地和载体不能变,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双重职能不能变。所以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将供销合作社先定位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暂时不要提“农民主体地位”,因为提“农民主体地位”就可能会牵涉到农民对供销合作社资产的产权主体地位问题。要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从基层社到各级联合社法人主体定位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现行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实现参公管理的基本是按机关法人登记,少数未参公管理的按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登记,基层社基本按企业法人登记。这种现状未体现出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的特性,给我们的组织体系重建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建议借鉴国外模式增设合作社法人(可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合作社法人),将供销合作社从基层社、各级联合社到全国总社定位为公益性合作社法人,并按此进行法人登记。各级社有企业可按企业法人或经营性合作社法人登记,国家应对经营性合作社法人给予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及内部架构。要构建全国范围内的一体化组织体系。要按照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组成基层社,基层社联合组成县级联社,以此类推各省级联合社组成全国总社这一制度设计来构建全国上下一体化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要自下而上全面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合作社内部架构和治理结构,并严格按照这种治理结构去运行。要进一步明确上下级联社的关系。目前上级社对下级社具有指导、服务、协调、监督等职责。为增强系统上下的紧密联系,体现一体化的优势,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上级社对下级社的资产管理营运有监督权,对下级社的主要负责人任免有建议权。鼓励上下级社,各级联合社社有企业之间实现跨区域的资本联合、企业整合和业务合作,促进系统内通过联合合作构建一体化经营体系。

    关于基层社的设立、注销和重新登记。在以法定形式设立合作社法人的基础上,应将基层供销合作社(县以下)作为合作社法人的主要形式,条例应对基层社的社员(股东)构成、比例、资本规模、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进行界定,特别是对农民入基层社应有规范性的要求。同时还应对基层社的登记、注销有关事宜给予明确,包含登记时的出资认定、手续完善,注销时的财务清理、社员权益保护和手续简化等。

    关于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条例应按照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要求以法定形式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监事会治理结构,并明确理、监事会是代表大会下的平行机构,社员代表大会是各级供销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关于经营性业务、公益性业务、政府委托业务和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条例应对供销合作社承担公益性业务及政府委托业务有一个基本的划分,同时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供销合作社从事公益性业务和政府委托业务给予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具体支持,对因此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相应财政补助。

    关于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建议组建全国性的供销合作银行,国家财政给予一次性的资本金补助,各级供销合作社(或企业)均参股,在各省市组建分行,各市县组建支行,重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还可结合自身实际,适时组建涉农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等农村金融载体。牵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内部组建资金互助社(不对外吸储和放贷)。

    关于设立公积金、公益金和合作发展基金。基于供销合作社打造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为供销合作社持续发展积累发展资金,建议允许供销合作社在现行运行模式和制度框架下,在各级供销合作社设立公积金、公益金和合作发展基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从社有资产收益和社有企业分红中按比例提取,可用于弥补各级供销合作社经费缺口;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由财政补助、社会募集和社有资产收益比例提取来形成,专门用于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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