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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是否应保持对骨干龙头企业的控股地位?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事业的重要支柱,是为农服务的重要力量。截至2014年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共有各类法人企业19420个(不包括基层供销社),其中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占60%多。涵盖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石油、药品、文化用品等经营以及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房地产开发、金融、宾馆、饭店等业务。

    为确保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引导社有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明确提出:“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要求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了确保供销合作社为农、务农、姓农,对于经营业务与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密切相关的社有企业,如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业务的企业,供销合作社应保持控股地位,特别是对于行业或当地的核心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应当保持绝对控股。一些地方经营农资、农副产品等业务的社有企业,在前些年改制中供销合作社失去了控股地位,今后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系统内联合等方式恢复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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