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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 促进供销合作社全面深化改革

□ 李利民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这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的新定位。这一定位,从性质上,继续明确供销合作社为合作经济组织;从地位上,突出了供销合作社在党和政府“三农”工作全局中的位置;从功能上,继续强调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

    一、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历史形成,从未改变

    供销合作社是一个组建历史长、体制机制比较特殊的行业。在几番机构改革、社有企业改革改制、联合社实行参公管理后,部分地区供销合作社实力削弱,组织不够完整,由此也产生了一些片面理解和认识:一是将供销合作社等同于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参与众多的政务和事务管理工作,行政化思维和工作方式比较浓。二是对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认识存在误区,将社有资产等同于国有资产。因此厘清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很有必要。

    从组建起点和发挥作用看:供销合作社是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逐级联合成立的,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上而下的经济联合关系。从计划经济时期“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到改革开放后多元化发展、综合性为农服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供销合作社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成为为“三农”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农民社员入股、生产、购销联合等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与农民群众建立了深厚感情,成为联结城乡、联系工农、沟通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深化综合改革

    始终坚持以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定位和认识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属性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决定》在充分肯定“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的同时,也指出“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等矛盾和问题,《决定》指出供销合作社改革必须坚持四个基本原则,重申要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这个原则。这对澄清一些片面认识,理顺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把准深化改革的方向非常重要。各级地方政府和供销合作社自身都应以经济属性来看待供销合作社,定位准确才能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不会偏离方向,才能去除行政化的工作思维理念,按经济属性来谋划工作促进发展,实现办成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

    准确领会基本属性,构建好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一段时间以来,大多数联合社机关实行参公管理,因而也引起了一些地方在供销合作社基本属性上的认识误区;部分供销合作社自身也陷入体制不顺、活力不足的困境,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使供销合作社的路子越走越窄,如何理顺体制机制,走出困境成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决定》指出:“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二个体系和双线运行机制指明了各级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和具体路径。对社企各自职责进行了明晰,强调联合社机关把握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的设计和要求既没有脱离供销合作社经济属性的实际,又指明了改革发展的具体模式路径,应该大胆组织实施好。工作实践中,对双线运行机制的准确把握必须注意三点:

    一是参公管理不是强化行政化。联合社机关稳定参公管理,是党和政府支持供销合作事业的一项特殊政策,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条件,并不代表联合社机关等同于政府部门,不能用参公管理否定联合社的经济组织属性,更不能强化行政化倾向否定市场化改革方向。因此双线运行机制设计是基于目前坚持稳定联合社机关参公管理这个现实背景提出的,从长远看,供销合作社改革应该坚持市场化取向、按照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推进。

    二是社企分开不同于政企分开。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经济组织,社企分开不是把社有企业从联合社分离出去,而是要通过双线运行实现联合社机关与社有企业各司其职、协调运转,使联合社机关更好地把握为农服务方向、推动社有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是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不是简单的企业化。《决定》指出允许联合社机关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公或企业化管理,特别强调选择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从发展的角度看,把县级社打造成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大的方向和趋势,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属性,更好地发挥其为农服务功能和作用。但实体化不是简单的企业化,更不是把联合社改造成一般的公司,既要坚持经济组织的一般属性,也要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既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也要坚持合作制原则,创新联合社运行机制,朝着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发展。

    三、加强领导,形成政府主导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格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对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的地位、特色、功能、作用与改革目标做出了科学准确的定位与分析研判,《决定》指出:“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又指出: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由此可见,供销合作社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三农”工作紧密相连,不应该部门化、市场化甚至边缘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一是地方政府应把当前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综合改革纳入政府统揽之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特别是把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提升到关系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在完善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上发挥好当地政府的主导作用。二是配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应该十分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作风过硬、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人才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中,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薄弱地区供销合作社政府更要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决定》精神,全面落实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基层社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的组织实施方面的政策措施。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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