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贴是保护农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手段之一,也是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5月22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消息,称今年起我国拟在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省先行启动试点,调整和完善我国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
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散而小,导致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农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由于长期的小规模发展,导致在农业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而鉴于我国农业的现实条件,完全依靠农业体系的自我更新并不现实,所以,农业补贴政策就成为有效辅助力量。
其实,从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这些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正在递减,其对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和提高粮食生产效益的作用大大降低;而且,在很多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是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必须坚守的底线,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是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这次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这对稳定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至关重要,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增强农业“三项补贴”向适度规模经营倾斜,有利于提高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调动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从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方面稳定提高粮食综合产能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高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能,必须将“三项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落实到位,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补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