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优势
产权与权责相匹配。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权责结构利于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的提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产权隶属关系明晰,自上而下入股,同时自上而下管理和服务。母公司通过股权关系这条资本纽带,对子公司的经营运作进行控制管理。由于母公司自身不经营具体的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由其各子公司的经营获得,因此,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相对控股人,不论是从公司整体效益及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对股东负责、继续吸引投资的角度考虑,都会竭尽所能为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机构发展提供更好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这有利于农信社行业的竞争力的提升,获得可持续发展。
利于调动资本投资支持“三农”。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对主发起人及战略投资者的需求有助于吸引资金进入支持“三农”领域。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指出,“对设立30家(含3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允许其探索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控股公司”。该条规定有助于调动起大中型金融机构成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的热情。事实上,在通知发布后,建行、中行、浦发、民生等大型商业银行已经纷纷响应并迫切希望尽快尝试这一崭新的发展模式。此外,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制体制组建对战略投资及其他民间资本有较大需求,利于调动各方资本进入服务“三农”的领域,弥补农信社资金缺口大的顽疾。
二级法人结构提高支农效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二级法人结构利于充分发挥整体与局部的效用互补,提高支农效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母公司、子公司均为独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可以从公司整体层面,对公司各类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及协调。子公司自身具有较健全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经营管理结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及服务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及市场需求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产品结构及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开展业务,发挥社区型机构的特点,提高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效率。
利于涉农业务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一种混业经营的发展模式,该模式的发展将促使金融业对“三农”服务项目的多元化。我国成熟后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控制银行、证券、保险或信托机构中的两类以上机构子公司”。当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计划从以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为基础的银行业开始建设。对于“三农”发展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将为“三农”经济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且各项业务之间可以协同服务,提高服务“三农”的效率,如银行类机构与保险类机构合作,这将有力地提高农民的信贷可获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