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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除了现有土地法律规范外,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门还针对供销合作社用地情况,出台了专门政策,具体表现在:

    第一,《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明确规定:“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第二,《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就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第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规定:“1982年以前,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的乡(镇)社从‘四固定’至1982年5月国家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期间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进行补偿(付款)并签有协议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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