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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催人奋进 供销情凝聚人心
“五代会”以来改革发展成就综述之七·基层组织

    发展成就

    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完善  为服务城乡持续发力

    “十二五”时期,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大力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工程,以推进县级社和基层社改革发展,加快农民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合会等为农服务载体建设,实施基层流通网点改造升级为重点,加快发展速度、创新发展模式、拓展服务领域、优化网络布局,基层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基层社经济实力和自身活力 不断提升

    “十二五”期间,基层社数量由“十一五”末的21602个增加到目前的24950个,乡镇覆盖率提升到75%;销售总额和利润持续增长,2014年销售总额达到7328.9亿元,汇总利润46.6亿元,年均增长分别达到26.78%和74.12%;资产规模不断增长,资产总额达到1225.4亿元,年均增长15.74%;资产结构不断改善,资产负债率由2010年末的77.4%下降到目前的68.9%;经营网络不断扩大,基层社经营网点由28.94万个增加到32.5万个;基层社自营比例由40.4%上升到42.3%,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升。

    农民合作社实现较快发展

    截至2014年底,全系统发展农民合作社11.43万个,是2010年末的2.08倍,入社农户1238.1万户,比2010年末增长23%。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成效明显,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等认证的农民合作社26590个,带动发展各类商品基地3.7万个;拥有产品注册商标的农民合作社12753个,占全部合作社的11.2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成果显著,全系统共建设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28家,总社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400家。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农民合作社涉及棉花、干鲜果蔬、粮油、茶叶、中药材、水产、畜禽等多个农业品种,合作领域覆盖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信用、土地流转等多个环节。

    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

    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全系统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多种方式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为农服务基础不断增强。截至2014年底,发展综合服务社(中心)数量达到33.7万个,比2010年末的21.97万个增长了53.39%;行政村覆盖率达到57.33%,是2010年末的1.6倍。《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通过审批实施,农村综合服务社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服务功能有效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模式有效创新,涌现出山东“党建带社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河北“商贸综合体”、浙江“经营服务综合体”、江苏“为农服务中心”、云南“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社”、广东“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一批特色模式。

    县级社改革发展稳步推进

    “十二五”期间,全系统全面推进县级社改革发展,着力加强薄弱空白县恢复建设,县级联合社增加34个,县级覆盖率达到84%;经营服务规模不断扩大,县及县以下销售总额达到2.74万亿元,占全系统的比重达到73%;盈利水平显著提升,实现利润199.7亿元,比2010年末增长97.7%,占全系统的比重达到56.34%;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加速推进,县及县以下发展各类连锁经营网点达到90万个,占全系统的85%;引领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能力有效增强,991个县级社牵头组建了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占全部县级社的41%;综合改革试点全面铺开,已有28个省的344个县级供销合作社开展了综合改革试点,在联合社治理结构、社有资产监管、社有企业改革、基层组织改造、服务领域创新等方面开展改革探索,进一步密切与农民联系,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基层发展环境日益改善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中央财政“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增大,并逐渐向县以下倾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原有供销合作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础上,又新增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总社召开了基层工作会议,组织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工程”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创建行动”;总社和25个省级社设立了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达到3.5亿元,大力支持基层组织发展和经营服务网络建设;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职工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制约基层发展的瓶颈逐步化解。

    当前,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负担较重。由于历史原因,县以下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人员包袱较重,系统稳定工作的压力较大,难以形成经营积累,制约了加快发展的步伐。二是缺乏人才。供销合作社基层干部职工队伍普遍年龄大、学历低,县级联合社参公管理后人才引进渠道单一,难以吸收足够的适用人才。三是缺乏资金。县以下普遍经济实力较弱,缺乏发展所需的资金,一些地方在职工社保、土地确权、债务化解方面政策仍未执行到位,存量资产难以盘活。四是缺乏上下对接。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对县以下供销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不够,在组织、产权、资金、业务方面均缺乏对接,难以形成有机整体,制约了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协调发展。


 

    未来趋势 

    基层组织机遇前所未有  发展空间广阔

    国家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为供销合作社发展基层组织提供了前有未有的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支持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着力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要求将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这为供销合作社加强基层社建设、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升农村综合服务社经营服务水平、深化农村流通网络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重大机遇。

    新型城镇化建设为供销合作社推进基层经营服务网络升级提供了广阔空间

    新型城镇化建设将极大推进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于农村流通、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各类服务配套提出了新的要求。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遍布城乡,具有经营优势、组织优势、网络优势和资产优势,国家推进城镇化建设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盘活资产、改造网络、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提升经营服务能力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为构建全新基层经营服务机制提供了政策保障

    中央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综合改革试点,要求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改造自我,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打造为农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这为供销合作社创新基层组织发展模式,破除制约基层改革发展体制障碍,争取加快基层组织发展和经营服务网络建设的政策支持,建立服务农民利益需求、符合宏观调控方向、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基层经营服务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农民合作社是大势所趋  供销社有天然优势

    农民合作社已成为 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农业生产日益融入国际市场,农产品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质量要求日益提高,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发展农民合作社、构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成为有效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效率、促进农户与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国内外市场的有效对接,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发展农民合作社已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和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

    农民合作社已成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

    农民合作社下联基地和农户,上接龙头企业和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农产品购销网络的重要环节,农民合作社充分发挥规模优势,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进与连锁超市和批发市场对接,有效地推动了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在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带动农民增产增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环境不断改善

    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日益重视,支持力度日益增大,将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将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作为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支农惠农资金、项目、政策日益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加强业务指导,大力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的优势作用日益突出

    供销合作社系统大力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工程“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创建行动”,将农民合作社作为自身基层组织体系建设重要环节,大力规范发展,并着力推进农民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经营网络对接、与基层供销合作社融合发展,促进供销合作社经营优势、网络优势、组织优势、资产优势与农民合作社社员基础生产优势相结合,有效密切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利益联结,并通过引领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流通、信用合作,进一步拓展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增强了农民合作社自身发展能力,实现了农民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双赢。


 

    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  产业带动能力再上新台阶

    “十二五”期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以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工程”为平台,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为抓手,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依托供销合作社资源优势,以创新发展形式、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服务带动为重点,加大领办力度,加快发展速度,加强规范指导,推进联合合作,农民合作社数量规模进一步扩大,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产业化经营和产业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中的作用更加明显。

    截至2014年底,全系统发展农民合作社数量11.43万个

    实有入社农户1238.1万户

    平均每个合作社入社成员108户

    2011—2014年,全系统共建设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28家

    总社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400家

    目前,全系统通过有机等认证的专业合作社26590个

    带动发展各类商品基地3.7万个

    有产品注册商标的专业合作社12753个

    数量持续增长 带动能力不断增强 

    截至2014年底,全系统发展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11.43万个,是“十二五”末期的2.08倍,实有入社农户1238.1万户,比“十二五”末期增长23%;平均每个合作社入社成员108户。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社,推动农户联合生产,有效整合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等要素,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户更好适应市场竞争,有效增加农业收入。

    标准化、品牌化经营水平提升

    市场竞争能力增强

    2011—2014年,全系统共建设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28家,总社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400家,带动系统农民合作社推进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开展品牌化经营,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目前,全系统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等认证的专业合作社26590个,带动发展各类商品基地3.7万个;拥有产品注册商标的专业合作社12753个,占全部农民合作社的11.2 %。

    合作领域继续拓展

    产业链条不断延伸

    全系统农民合作社已涉及棉花、干鲜果蔬、粮油、茶叶、中药材、水产、畜禽等多个农业品种,合作领域覆盖种植、养殖、加工、流通、资金互助、土地流转等多个环节。各地供销合作社推进农民合作社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3600余家,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拓展服务领域,延伸产业链条,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带动农户增收致富的龙头。

    规模化生产程度提高

    社会化服务水平提升

    湖南、重庆、四川等地探索建立了土地流转合作社,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全系统有1万余家农民合作社开展了土地流转业务,流转土地1000余万亩。山东、河南、河北、辽宁等地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为农户生产提供耕、种、管、收、加、销全程服务,有效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目前全系统为农户生产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土地面积超过1000万亩。

    全系统在发展农民合作社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发展速度不快。全系统农民合作社在全社会的占比不到10%,且占比呈不断下降趋势。二是内部管理需进一步规范。一些农民合作社不能很好执行社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缺少完整的财务账簿、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资金互助风险管理有待进一步增强。三是资金短缺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合作社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难以获得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融资。


 

    工作建议 

    政策、资金优质力量向基层倾斜

    加大各级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的专项资金投向基层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承担国家有关项目,加快落实有关土地确权、职工社保等方面的政策。

    建立支持基层发展的资金支持体系

    各级联合社要在现有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加快建立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不断做大规模,形成支持基层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探索建立供销合作社基层发展投资基金,采用资本运作模式,支持县以下优质项目建设,增强基层发展实力。充分发挥社有企业资金优势,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基层经营服务设施和网点建设。

    大力推进基层开放办社

    要积极吸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户加入基层社,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推进社有企业与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接,有效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使农民成为基层社等基层组织的主体,拓宽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人才、资金和市场渠道,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机制和外部环境。

    多方发力促合作社健康发展

    继续加强示范社建设

    发挥示范社引导作用,带动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断提升发展质量。

    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培训

    针对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经营管理骨干,开展政策法规、市场营销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其经营水平和业务素质。

    推进农民合作社的联合发展

    进一步引导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同业联合和区域联合,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能力。

    继续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

    通过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举办产销对接活动、发展“农超对接”等产销对接形式,促进农民合作社产品顺畅销售。

    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基层供销合作社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承担有关财政项目,进一步扩大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资金规模。

    (总社合作指导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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