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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后,是否必须进行清算?


    清算是指企业依法宣布解散或者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了结企业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企业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它是企业解散到终止前的一个必经程序,不经清算,企业不得注销。

    以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非经清算,公司不能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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