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行业近两年其利率一直呈走低形势,除了极个别新上线平台外,给投资人年化收益在24%以上的很少,超过36%的更是罕见,因此受此规定影响的网贷平台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近日发布。
《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次《规定》实质在限定网贷平台的各类隐性担保或声明,将推动平台朝信息中介方向发展。
如果平台以各种明示方式对借款承担保证,则在实践中尤其是将来可能引发的司法中需承担相应责任。特别要指出的是,此前大量平台的类似“100%本息(本金)保障”的声明将因此被司法强化,而不再是平台可能的空囗承诺。因此平台对此类保证的表述要更加慎重。
如果P2P平台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能有以下情况:有合作担保机构的,由合作方承担;无合作担保机构的,通过司法途径起诉借款人。而后者意味着投资者在选择网贷平台时,将更加慎重、理性。
未来投资者更可能选择承诺保证,或者无此承诺但过往业绩较优、风控强的平台。这将推动平台进一步分化。
整体而言,本次《规定》使大量平台不再如以往一样能随心所欲地打出“100%本息保障”的标语,这种标语一旦误导投资者,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另外,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不少平台虽然声称为投资者提供“本金本息保障”“100%提供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由平台提供兜底或者由平台加盟商承担债权回购责任,但是在自动生成的电子借款合同中,对上述承诺往往没有任何规定。因此,投资者要特别注意通过截图甚至公证的方式,及时保留证据。
《规定》也对民间借贷利率有了新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目前,民间高利贷在局部地区仍然居高不下,月息2分或3分甚至4分以上并非罕见。上述两项主要针对民间高利贷而言。但网络借贷行业近两年其利率一直呈走低形势,除了极个别新上线平台外,给投资人年化收益在24%以上的很少,超过36%的更是罕见,因此受此规定影响的网贷平台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