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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探析(十一)

□ 河北省衡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玉伟

 

    多措并举

    稳步推进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

    因地制宜开展管理体制改革,重视农信社自主选择权利。通过比较不同农信社管理模式可以发现,几种模式都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农信社究竟应该选择何种管理模式,关键应该看其是否符合农信社的可持续发展和地方经济特征。

    从构建多元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主体的角度,应该重视农信社的自主选择权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各地农信社衡量不同模式的利弊,自主探索省联社改革模式,避免“一刀切”的政策制度。统一法人模式存在盈利目标与支农目标冲突的问题,更适合在金融发达地区开展,通过竞争促使农信社的目标客户下移,从而实现支农目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为基层农信社和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但对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要求较高。在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发达的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才能充分发挥该模式的运行优势。

    避免制度的无效性,提高改革主体参与积极性。自成立以来,农信社的历次改革基本都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比,强制性制度变迁有助于减少制度变迁的时间成本和摩擦成本,但往往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方面,相关的利益集团会进行利益博弈,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利用制度的不完全性进行制度寻租,从而使制度实施最终偏离既定目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持续时间越长,利益集团的可操作空间越大。另一方面,强制性制度变迁往往不是改革主体自发需求的结果,难以激发改革主体的自主意愿,甚至可能导致改革主体产生抵触态度。这最终都将制约制度的效率,跌入制度陷阱。因此,在制度安排妥当后,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应该避免政府长期、强制性的推动,从而避免制度的无效性。

    推进农信社市场化改革,但不应急于求成。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市场化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证。农信社的市场化改革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为自身提供有效的市场约束和激励,从而改善自身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不过农信社的市场化改革应该逐步推进,不应该急于求成。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农信社市场化改革很可能降低农户的信贷可得性。一方面,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机构数量有限,农业的产业化和集约化程度有限,银行业机构缺乏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动力。另一方面,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户的收入较低,往往不具备符合商业银行条件的抵押担保品,满足不了商业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而这些地区的首要任务是改变当地的经济落后状况,这需要充足的信贷资金支持。因此,这些地区就需要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商业性机构和合作性机构各有各的长处和缺陷,农信社的市场化改革需要根据各地的农村环境,采用渐进性原则,让改革被各方主体所接受,提高改革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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