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跨区域经营
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一是打破农信社的地理限制,规范资金的外流比例。
农信社的跨区域经营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首先,跨区经营可以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强化农信社的预算约束,提高其完善经营机制的动力。其次,跨区经营不仅可以分散农信社的业务风险,还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场风险。跨区经营为经营状况良好的农信社兼并、收购经营困难的机构提供条件,作为农信社的一种市场退出方式,有助于提高农信社的整体经营水平,降低农信社因经营不善可能给金融市场带来的冲击。这会对双方农信社的工作人员和股东都产生激励,促使自身完善经营机制。第三,跨区经营为农信社实现快速发展提供条件。与大额贷款相比,单笔农户贷款的放贷成本相对较高,农村金融机构需要一定的规模经济来实现财务可持续。第四,跨区经营还有助于降低行政干预。在跨区经营的情况下,农信社可以自主避免在行政干预过度的地区开展业务。与此同时,这也会激励地方政府主动减少对农信社的行政干预。
根据资本的逐利性,农信社跨区域经营,必然会导致资金从收益较低的地区流向收益较高的地区,不利于区域发展的均衡。但为此禁止农信社的跨区经营,并不符合资本的效率原则。对于此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农信社资金留在本地的比例,允许地方资金部分外流,以此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均衡。
二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客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认同感,提高银行业稳定性,是实现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让农信社摆脱行政干预的必要条件。由于居民对中小银行缺乏信任,存款不足是包括农信社在内的中小银行发展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可以缓解这一问题,从而促进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在存款保险制度未建立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止农信社因经营不善破产,必然会对农信社的业务进行行政干预。存款保险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轻地方政府的维稳负担。由此可见,农信社的市场化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要覆盖一般性的储蓄存款,一旦出险将对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出挑战。对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可以考虑与商业保险公司一起注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采用限额赔付的方式,合理确定赔付限额。这不仅可以缓解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还可以降低道德风险。此外,为了保护所有客户的利益,国内所有依法吸储的金融机构都应该强制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