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第73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国家质检总局共享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此举将进一步促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贸易便利。
针对近日在执行中企业反映的一些问题,为避免出口货物通关受到影响,检验检疫部门温馨提示:请相关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出口人”)认真学习公告具体内容,并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签证方面。一是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原产地证书一一对应,单证的编号和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保持一致;报关单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申报的商品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对应的商品数量。
二是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试运行期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关单和原产地证书,出口人可以根据出口货物实际状态申请修改单证信息,也可选择删除出口报关单上的原产地证书信息;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关单和原产地证书,出口人应当根据出口货物实际状态申请修改单证信息。
三是对于原产地证书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申请补发、重发、更改的,出口人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或修改原产地证书有关信息。
证书真伪核查方面。原产地证书是企业在进口方海关获得关税减免的唯一凭证,电子数据是证书真伪的佐证方式之一。目前,已与我方达成电子数据联网协议的有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针对ECFA和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正式运行后,进口方海关会通过联网电子数据验核证书真伪。若进口方海关对原产地证书真伪有质疑,企业也可建议其登录国家质检总局证书核查网站(www.chinaorigin.gov.cn)公众查询栏目(Verification for Public)进行证书验核。
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方面如遇到问题,可随时向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王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