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供销合作社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就规范改造、重组和新建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企业注册登记有关问题提出四点意见:
一是明确供销合作社组织的资产性质和职能定位。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既是出资人,又是管理者,有权投资和处置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是属于供销合作社各级理事会所有的集体所有制,各级供销合作社作为社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具有完全的市场主体地位,拥有投资、参股、经营、收益分配等项权利。
二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注册变更程序。供销合作社可以直接投资成立企业,也可以在企业中参股,形成股份制经济或与民营企业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还可以参股基层社、参股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凡是供销合作社成立企业或参股企业、参股成立的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在涉及经营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运营范围注册登记、变更时,不再需要国资部门或地方政府出具相关文件。
三是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参股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名称。 对于新建或重组的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或控股的企业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县)级行政区划+供销合作+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基层社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规范改造重组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对于新建或重组的供销合作社参股的专业合作社名称统一规范为“旗(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供销专业合作社”;对于村级综合服务社名称统一规范为“旗(县)级行政区划+乡镇地域名称+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地域地名+综合服务社”。
四是对仍有遗留问题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或基层供销合作社规范处理。对于历史原因注册为国有性质的社属企业,要尽快变更回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且规范为统一的名称;对于已转制为民有民营的基层社和社属企业,现仍沿用原来供销合作社名称的,要由旗县级供销合作社提出注销意见,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对于现有社属企业或基层社尽快变更为统一规范名称,在变更期间仍可以使用现有名称继续经营。
(蒙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