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孟加拉国的“小额贷款之父”尤努斯和他所创办格莱珉银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为中国农村的小额贷款之风做了铺垫。如果说,2005年以来出现在农村市场上的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只是象征性地尝试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并不足以影响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的话,2006年银监会的一纸文件则彻底宣告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时代的来临。
2006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项旨在通过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全面竞争,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举措,为改革步伐有所减缓的农信社带来了威胁和压力。
这项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力度最大的‘农村金融新政’”从资本准入范围、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注册资本金、金融机构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注入资格等各个方面,全面调低了准入门槛。
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低注册资本。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最低只需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只需 100万元。而设立一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甚至只需要10万元注册资本金。
这些举措不仅大大刺激了商业金融的投资热情,也使得民间资本的金融热情空前高涨。一时间,多家金融机构申请前往农村开设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而民间自发组织的资金互助社也开始进入谋划冲刺阶段。原本农信社“垄断”的农村金融市场开始出现了众多的声音。
一方面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竞争开始日益加剧;另一方面,农信社自身的改革遇到了难题:为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政策设计目标,央行对于农信社的票据兑付门槛进一步提高,将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法人治理机构完善程度、内部管理机制以及扶持“三农”的力度等多项指标纳入到兑付标准考核中,使得一大批在改革中没有“做好功课”的农信社被挡在了票据兑付的门外;另外,农信社内部“形似神不似”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使得农信社在面对市场竞争时显得“疲于应付”,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农信社向前发展的步伐。
2006年,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活跃,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而言充满了机遇,但对于在改革路上跋涉的农信社而言,却开始充满挑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时代拉开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