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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租借”现象不容忽视

崔清林 王先玉

  2003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但在基层实际经济活动中却存在着大量的“租借”银行账户现象,应引起金融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逃避债务。一些企事业单位因拖欠他人或者银行贷款而遭法院查封银行账户,便采取销售货款汇入其下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将其收到的银行票据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转入他人账户,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以此逃避金融债务。二、偷税漏税。个别单位和个人将本应转入本单位的款项转入他人账户,或直接以现金结算,从而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三、套取现金。有些单位利用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漏洞将业务收入转到私营老板结算账户或个人储蓄账户,从而不受限制的提出大笔现金。

  面对这些情况,不少金融机构为了留住客户,往往任其转入转出所需款项,而人民银行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取证困难,难以实行有效管理。建议人民银行: 

  一是约束行为,签订账户管理公约。人民银行要与各金融机构共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公约,对全辖银行账户具体操作管理办法进行统一,并制定违约处罚办法。

  二是建章立制,规范账户使用行为。人民银行要认真制定账户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从银行账号的申请、审批到账户档案的保管,从开户审批到清户手续处理均作详细规范,使各金融机构在账户使用过程中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三是查防结合,清理不合规账户。在日常银行账户监管中人民银行要注重以预防为主,着重进行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在此基础上,采取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的办法,对违反结算纪律“三不准”和违规使用账户情况进行序时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限定整改期限,并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站在反洗钱高度给予重视,督促基层严格认真审核每笔转入资金的来源是否正确、转出资金去向是否合规,以此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点评:为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防范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金融机构采取了诸多措施。与此同时,一些企图通过违规手段牟利的“有心人”,也在变换手段,规避金融机构的信贷监控。对于出现一些新的逃避监管的手段,应该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防止出现新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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