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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腿走路一条腿试点
——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难应引起关注
姜柏林

  经过一年的试点,融资难成为农村互助社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配套的财政与货币政策,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难问题,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

  互助社资金困难的原因

  首先,存款来源受需求与政策双重条件约束。一是社员需求贷款占社员比例高。如某互助社需求贷款社员占90%以上,这种需求主导型的互助社客观上不会有多少存款,这是中西部农村经济水平决定的。

  二是存款利率没有体现风险溢价。相对于以国家信用为背书的传统银行机构存款保障机制而言,农村资金互助社以自己的法人财产作存款支付保证,在执行相同利率条件下,社员一般是不会将大额存款存入互助社的,这是符合理性选择要求的。

  三是缺少银行机构融资支持,预期支付能力不确定。对于存款人来讲,存款不能及时支取,意味着错失商机,对于经营者来讲,容易出现流动性支付风险压力,因此,在外部融资渠道没有解决前,存款上升会造成因不能充分运用抬高互助社经营成本或运用出去易造成支付风险问题。

  上述三个方面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来源,同时也说明农村互助社以贷款需求为主,需要向银行机构借差供给,满足需求,存款才能上升。

  其次,向银行机构融资难主要是政策不配套。一是支农再贷款,目前央行还没具体政策;二是政策银行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是政策性银行,但主要以粮棉油收购贷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还没有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政策性银行贷款支持主体,而无法取得政策银行批发贷款或转贷款。

  三是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有合作意向,但没有上级机构或监管机构相关融资规定办法,而无法操作实施。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在存款不足情况下,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条件下,开展向银行机构融入资金是互助社一项基本业务内容。但这项业务还无法开展,因此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

  支持互助社融资政策建议

  通过互助社组织资金困难原因分析,我们发现主要是政策不配套制约互助社融资困难造成的,为此建议:

  一是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作用,由央行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属于国家扶持的主体,需要通过货币政策支持和引导,因此需要在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科目下增设子科目: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以农村资金互助社净资本额5倍为授信贷款额度,即杠杆率为1:5,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与扶持作用。

  二是发挥政策性银行支农作用,由农业发展银行向互助社批发或转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建议监管部门督促农业发展银行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列为贷款对象,向互助社发放政策性支农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应增加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科目。

  三是引导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返还农村,建立商业银行商业批发与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零售互惠机制,建立分层次资金供给体制。监管当局应制定具体办法进行指引,(互助社推广后)明确商业银行县以下存款资金一定比例(如10%)要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向社区农户发放。增设商业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科目。鼓励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同业存放。

  四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利率政策。互助社5年内应免缴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可执行与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这主要是因为互助社是内部成员存款,并不冲击外部金融市场主体,相比较向银行机构批发贷款,也没有增加成本,这一政策可使社员直接受益,体现了互助社与其他银行机构的风险溢价。

  综上融资政策,必将极大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构建起适应2.4亿农户贷款需求的合作金融机构,促进农民组织化提高,打破农村金融改革瓶颈,建立起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启动投资与消费,扩大内需,转变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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