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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合作保险 促进农业生产组织化

安徽财经大学合作经济研究中心 潘淑娟

  农业保险是世界各国支持和稳定农业生产的三大政策性措施之一。发展农业保险既是防范农业生产面临自然风险的客观需要,又是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需求的经济自治组织和市场主体。它以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共济为主要特征,通过合作可以提高合作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经济学上的“保险”可以看做是一种风险配置机制,这种机制是指通过保险费集中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约定保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害。在保险机制下个人的风险可以实现有效转移和分散。所谓一人损失,大家分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具有明显的互助共济特征。

  农业合作保险是将合作社制度与农业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保险制度。在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依托合作制所形成的农业合作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险、共济互助的特点。农业合作保险在帮助农民的提高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在党中央连续五个“一号文件”的推动下,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广度发展着:全国县域农业商业银行、农业合作银行的纷纷树帜;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拉开了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大幕;以资金互助组为主要形式的合作金融正以崭新面目重登历史舞台。但与合作经济有着天然渊源、可有效提高“三农”抗风险能力的农业合作保险却千呼万唤不出来,这与我国农业保险的经济特征等密不可分。

  第一,农业风险的可保性较差。由于农业风险的分布具有区域性,其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都较高、风险不宜分散、各类风险因素相互交织难以区别、防灾减损措施与风险事故的实际损失的关联度较强等诸多因素,使得农业保险在可保性上大打折扣。

  第二,从经营上看农业保险存在“先天的”有效供给不足。其一,农业保险效用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可分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从投保人角度看,农业保险的消费是具有排他性的,只有购买了农业保险才有可能获得灾后损失的经济补偿。但作为保险经营中主要的防灾防损服务,不买保险的人常常可以“搭便车”。比如为防止畜禽的传染性疫病的蔓延给投保农户造成损失,保险人可能不得不为所有农户、包括未保险的农户都提供防虫防病药品。这类农业保险服务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会导致农业保险有效供给的减少。其二,农业保险供给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特性。农业保险的经营需要满足大数法则,风险应在时空两维上分散分布。若在确定的区域内保险竞争者过密,必然使每个竞争者都难以降低经营成本,有效分散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特色。其三,在保险经营中,普遍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对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损失程度,投保人对于真实情况的了解程度总是大大高于保险人。在自愿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往往存在逆选择行为,保险人往往可能更多地集中了高风险标的。而道德风险在保险经营中是普遍发生,农业风险事故出现后的实际损失与投保人的施救措施密切相关。同样的农作物灾害,投保人积极预防,积极抗灾和灾后补救,损失程度就可以大大减少。购买了农村保险后,投保农户往往不重视或放弃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甚至人为地采取各种手段骗取保险赔款。由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保险有效供给受到抑制。

  第三,农业风险防范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由于农业、农村自然灾害的爆发具有系统性特征,每当重大灾害发生,政府都会动用公共财政实施减灾防损措施。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往往是未投保的农民享受了政府救济,而投保农民往往也因为得到了政府救济而失去或减少了应得的保险赔偿。政府行为产生的挤出效应,降低了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由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和户籍制等多种因素制约,农民一方面被动地成为事实上的风险偏好者,而且鲜有其他风险分散方式。另一方面其农业收入在整体收入中比重并不太高等多种原因,使得农业风险名义需求较大但有效需求却不足。

  最后,在中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农业保险具有外部经济性。在经济转型中,农业发展状况关系到城乡统筹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等,具有战略地位。虽然在产业结构升级中,农业在各国的GDP中所占份额已日渐降低,但作为人类生存基础的农业的基础地位却是无法改变的。发展农业保险不仅可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对稳定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保证广大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农业保险可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化,提升农村国际竞争力和保证社会稳定,其所带来的最终利益是全社会的(特别是目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粮食安全问题已被认为是具有全球经济安全的战略地位),因此,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经济性。

  由于合作保险组织是由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保险要求的人结合组成保险组织,投保人既是公司的所有者又是公司的顾客,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作为风险同源的信用合作组织而节省大量交易成本。由于了解投保人的经济状况,熟悉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在经营流程中,可以有效地解决农业保险业务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理赔过程中,可以将保险的核赔定损,与农民自身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既合理地对风险予以保障,又控制了道德风险。

  一般的,农业保险按其保险对象不同可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种植业保险是以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果实等为主要对象的保险,可分为农作物保险和林木保险两大类。养殖业保险是指以饲养、繁殖的各种畜禽、水生动物为主要对象的保险,它包括大牲畜保险、家畜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其他养殖保险。建立农村合作保险组织可通过金融创新技术,除种植、养殖险外,从保险标的上可以细分市场,建立农业减灾合作保险、农业新技术推广保险、信用合作保险等各类符合区域实际的保险合作组织;从保险经营模式上,可以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农村合作保险组织。同时,政府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等,解决农业保险外部性问题。

  综上,推动农业合作保险的建设和发展,需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需要金融创新技术,需要产业政策和公共产品政策支持。

  (此文系安徽财经大学石秀和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06JZD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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