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执行力的依据和前提,没有制度,就无所谓执行,更谈不上执行力。因此说,制度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对执行过程是否顺利和执行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当前,从我们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的情况来看,制度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问题,从而使执行力乃至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受到影响。因此,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制度的执行效果,必须作为我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制度要求应符合工作实际。制度作为一种必要的管理手段,只有符合客观实际,才会有利于科学管理,促进业务发展。反之,制度的执行者就会无所适从,其执行力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对制度的研究和适时调整是管理层必须重视的基础工作。
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岗位分离”、“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定后,执行制度的条件没有跟进以及制度要求不对称所致。再如,按信贷管理要求,贷款限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但因其中有的条款目的不清晰,而且脱离实际,造成执行者的两难或执行走样。因此,管理者在制订制度前,必须深入基层,认真调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只有这样,订立的制度才会切合实际。
二、并非所有管理手段都适合以制度形式出现。加强管理需要建制立章,这毋庸置疑。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都要用制度去解决。有的工作用制度来规范,可能会事与愿违。如果事事都以制度的形式出现,必然会影响下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经营管理僵化而缺乏活力。这就需要管理层对具体事物应具体分析对待。比如,对会计、出纳等操作要求稳定且纪律要求高的业务的管理,就必须以制度的形式进行规范。而在经营决策方面,则宜多以机制作用和目标导向进行管理,当然除制度外,其实还有诸如文件指令、职业道德规范、思想政治教育等管理手段,只要综合运用得当,就可与制度相得益彰,取得实效。
三、制度应注意数量与质量的统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单位,尤其是我们金融机构,没有一整套的制度办法进行约束规范,其结果是可以想象的。但是,制度体系的完备,并不取决于制度的数量多少,而在于制度对经营管理工作覆盖的广度和规范的力度。也就是说,制度并非愈多愈好,而要注重质与量的统一。管理层在制定制度时,不仅要讲究“实”,注重“精”,而且还应注意制度间相互关系的“无缝”衔接,避免漏洞出现,使其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达到质与量的统一,以收到尽可能好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