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原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衔接,以确保各项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前由国税部门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将在通知下发后正式废止。
所谓财政部监管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计准则制定、会计科目设置、财务报表的内容、财务开支的管理等,如大额支出、固定资产购置的比例、抵债资产的处理等。在这个基础上,行业监管部门会再提一些本行业特殊的监管要求,如银监会根据财政部的基本要求,结合银行特殊性,从业务角度进行审慎监管,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拨备充足率等,其中拨备、核销等政策也需和财政部门协商,再如保监会提出偿付能力监管等。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