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是某服装厂的一名职工。2004年与单位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解除合同关系。可后来,我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二硫化碳中毒后遗症”。我找到服装厂,要求工伤补偿,但服装厂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我的要求。于是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我的病情进行鉴定,结论是“神经衰弱综合症”,(与长期接触二氧化硫有关),为6级伤残。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能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吗?
小 刘
小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你是由于工作关系,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应当经过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第九条规定,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经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经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刘某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